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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檔案請求

由香港總領事館轉到其他大使館∕領事館

如果你希望你的移民∕未婚夫或妻簽證檔案由香港總領事館轉寄其他大使館∕領事館,我們需要收到由該地的大使館∕領事館發出正式要求。當收到要求時,我們會立刻將檔案轉寄給他們處理。你應以書面向外地的大使館∕領事館解釋轉寄理由,請求信內包括你在該地有合法逗留的證據亦是一個好主意。


由其他大使館∕領事館轉寄簽證檔案到香港總領事館

如果你希望將你的移民∕未婚夫或妻簽證檔案轉到香港總領事館,你一定要以書面列明轉寄原因。我們需要看到在簽證過程期間你能夠在香港或澳門逗留的證據(香港∕澳門身份證或工作簽證)。你可以將請求以郵寄(美國總領事館,移民簽證部,香港花園道二十六號)或傳真到本辦公室(+852-2147-3586)。如果獲得批准,我們會與持有你的檔案的大使館∕領事館聯絡安排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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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200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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