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簽證
移民簽證部將接受在香港或澳門居住的美國公民為配偶,子女,繼子女,或父母呈交 I-130 申請表。要符合在總領事館呈交申請書的資格,美國公民原申請人一定要證實他∕她在本地居住(例如:香港或澳門身份證,香港或澳門工作簽證,或其他居留身份證據)及在呈交申請書前已經在香港或澳門居住最少六個月。美國公民在香港或澳門屬短暫身份,好像遊客,是不符合居留標準;申請書一定要直接交到美國境內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管轄其居住地的服務中心。
緊急情況案件:非香港或澳門居住的美國公民,在真正的緊急事故時(例如生與死處境,重要的健康和安全問題或幼兒在無法預料下缺乏照顧),移民簽證部將接受其 I-130 申請書。這類案件十分罕見。每一個案會獨立處理。
原申請人居住在香港或澳門只可以在星期三和星期五,下午二時至四時,直接呈交 I-130 申請表到在香港的移民簽證部(花園道二十六號,一樓)。請留意總領事館網頁有關因假日或天氣而不辦公。美國公民原申請人必需親臨總領事館,及如果收益人可以一起出席,將會有助申請。由於空間有限,只能接納原申請人和受益人。鑒於完成手續需時,懇請父母不要帶同小孩到總領事館。律師經常是不准許到等侯室,如果申請人相信這是特殊情況而需要侓師在場,他∕她可將特殊理由以書面遞交資料查詢部門;而此等要求一定要事前接獲。
原申請人一定要帶文件正本及影印本來辦理申請。在呈交申請書後正本將會退還。呈交 I-130 所需要文件包括:原申請人的護照,收益人的護照,原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的身份證據,收益人在香港或澳門身份的證據(如果適用),原申請人與收益人關係的證明,和其他有關公民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前離婚證書)。請按這裏有關我們的 I-130 目錄。申請書費用是美金三百五十五元,可以用信用咭或現金(美金或相等的港幣)繳付。I-130 和 G325A 表格可在www.uscis.gov下載 -- 請查閱“Immigration Forms”(移民表格)部分。
居住在香港或澳門的美國公民想申請其直系親屬,應該在離境日期最少五個月前開始準備,因為很難預測移民簽證過程所需時間,有些案件可以在一或兩個月辦理;有些需時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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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201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