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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簽證

移民簽證部將接受在香港或澳門居住的美國公民為配偶,子女,繼子女,或父母呈交 I-130 申請表。要符合在總領事館呈交申請書的資格,美國公民原申請人一定要證實他∕她在本地居住(例如:香港或澳門身份證,香港或澳門工作簽證,或其他居留身份證據)及在呈交申請書前已經在香港或澳門居住最少六個月。美國公民在香港或澳門屬短暫身份,好像遊客,是不符合居留標準;申請書一定要直接交到美國境內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管轄其居住地的服務中心。

緊急情況案件:非香港或澳門居住的美國公民,在真正的緊急事故時(例如生與死處境,重要的健康和安全問題或幼兒在無法預料下缺乏照顧),移民簽證部將接受其 I-130 申請書。這類案件十分罕見。每一個案會獨立處理。

原申請人居住在香港或澳門只可以在星期三和星期五下午二時至四時,直接呈交 I-130 申請表到在香港的移民簽證部(花園道二十六號,一樓)。請留意總領事館網頁有關因假日或天氣而不辦公。美國公民原申請人必需親臨總領事館,及如果收益人可以一起出席,將會有助申請。由於空間有限,只能接納原申請人和受益人。鑒於完成手續需時,懇請父母不要帶同小孩到總領事館。律師經常是不准許到等侯室,如果申請人相信這是特殊情況而需要侓師在場,他∕她可將特殊理由以書面遞交資料查詢部門;而此等要求一定要事前接獲。

原申請人一定要帶文件正本及影印本來辦理申請。在呈交申請書後正本將會退還。呈交 I-130 所需要文件包括:原申請人的護照,收益人的護照,原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的身份證據,收益人在香港或澳門身份的證據(如果適用),原申請人與收益人關係的證明,和其他有關公民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前離婚證書)。請按這裏有關我們的 I-130 目錄。申請書費用是美金三百五十五元,可以用信用咭或現金(美金或相等的港幣)繳付。I-130 和 G325A 表格可在www.uscis.gov下載 -- 請查閱“Immigration Forms”(移民表格)部分。

居住在香港或澳門的美國公民想申請其直系親屬,應該在離境日期最少五個月前開始準備,因為很難預測移民簽證過程所需時間,有些案件可以在一或兩個月辦理;有些需時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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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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