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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30 申請書目錄

原申請人(美國公民)需要親身為親人呈交申請書。以下文件並非所有案件都適用。請提供正本(將會發還給你)和一份看得清楚的影印本:


 

I-130:(下載 I-130)在 I-130 第一頁下方,請寫上可以找到原申請人的電郵地址(所有案件都需要)。

 

 

個人資料表格:原申請人和收益人雙方分別填妥 G-325A 表格(下載 G-325A 表格)所有案件都需要)。

 

 

居住證據:原申請人一定要提供最少前六個月在香港和澳門的居住證明。證據可以是香港或澳門身份證,工作簽證,眷屬簽證,或其他居民身份文件(所有案件都需要)。

 

 

彩色相片:一張在過去六個月內拍的 5 厘米 × 5 厘米白色背境相片,頭部(量度由頭髪頂到下顎)應在 25 至 35 厘米間,頭部在相片中央,眼向前望。請提交原申請人和收益人相片各一張(所有案件都需要)。

 

 

美國公民身分證據:只接受正本出生證書,正本美國護照或正本歸化證書(所有案件都需要)。

 

 

原申請人的護照:請提供有相片身份證明頁的副本(所有案件都需要)。

 

 

受益人的護照副本:請提供有相片身份證明頁的副本和任何美國簽證副本(所有案件都需要)。

 

 

受益人的出生證書:請提供受益人的正本出生證書。注意:任何出生證書在出生日期後超過六個月才登記,請提供書面聲明解釋為何遲報出生。受益人在菲律賓出生應提供由國家統計處簽發在安全紙的出生證書(所有案件都需要)。

 

 

結婚證書(屬於原申請人∕受益人):請呈交正本結婚證書,原申請人在菲律賓結婚應提供由國家統計處簽發在安全紙的結婚證書。(如果適用才提交)。

 

 

離婚證書、解除婚姻法令或死亡證書:離婚法令或死亡證書、解除婚姻法令正本或經認證的法院證書副本,顯示已經終止所有原申請人和受益人的以前婚姻一定要呈交。受益人或原申請人在菲律賓解除婚姻,應提供解除婚姻的法院指令及由國家統計處簽發安全紙的修正結婚證書。(如果適用才提交)。

 

 

關係證明:如果被申請者是配偶,請提供原申請人和配偶如何認識的陳述書和一直以來的關係證據。(如果適用才提交)。

 

 

受益人孩子的出生證書:請提供受益人子女的出生證書或領事館出生報告。(如果適用才提交)。

 

 

收養法令:(如果適用才提交)。

 

 

費用(美金三百五十五元;可以用現金、信用咭、國際銀行本票或匯票)。(所有案件都需要)。

 


資料更新﹕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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