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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美居民簽證 (俗稱回頭簽證)

美國移民法例假定移民美國人士將永久居住在美國。離開美國超過十二個月會導致喪失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個人持有USCIS的回美證可以離開美國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申請回美證詳情請參閱USCIS網頁

前移民人士已失去美國居民身份和期望返回美國,一定要按照批准的移民申請書或回美居民身份,辦理新的移民簽證。

選擇一: 美國親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或美國僱主為前移民人士呈交移民申請書。不同種類的移民和工作申請書的資料包含在此網址的其他地方。

選擇二: 移民人士可申請回美居民身份。申請回美居民身份申請人需要有對美國有持續、未終斷聯繫的證據,證明申請人在美國以外逗留確實是無法控制,和申請人一直有返回美國意願的證明。

申請回美居民身份,申請人一定要繳交申請費每人美金四百元,填妥表格,和到領事館面談。費用不會退還。申請人要提供他∕她與美國持續聯繫的證據,證據包括一直遵守美國稅務法例,擁有在美國的物業和資產,保持有美國執照和會員資格。有美國親人,在海外上課或只說有意願返回美國通常是不足夠。申請人也一定要提出證據,證明他∕她在海外延長居留是無法控制。領事館會約見申請人和仔細考慮提供的文件,面談後一至兩星期會通知申請人是否獲得批准或被拒絕。

如果申請人被裁定有回美居民身份的資格,他∕她一定要完成整個移民簽證程序 (包括繳交移民簽證費用, 取得體格檢查,呈交所有需要的警方證書和公民文件,和出席移民簽證面談)。如果申請人被裁定不符合回美居民身份的資格,他∕她可選擇由其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親屬為他∕她呈交一份新的移民申請書。

有意想申請回美居民身份的人士應聯絡移民簽證部門,要求預約和相關文書工作。亦可到領事館簽證詢問處,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三時 – 四時,索取相關表格,不需預約。

注意: 考慮是否申請回美居民身份應小心評估本人情況是否符合上述的凖則。申請費不會獲退還和評估過程是十分嚴格。 值得考慮的是, 獲得批准回美居民身份不保證可以獲發簽證。

 


更新﹕200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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