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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关系 (2008)

美中两国启动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

根据美中第4次战略经济对话(Strategic Economic Dialogue)达成的协议,美国与中国决定启动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的谈判。为此,美国国务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 )于6月20日发布简报,以下是简报的中译文,由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翻译。

简报
美国国务院
经济、能源和工商事务局
(Bureau of Economic, Energy and Business Affairs )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Washington, DC )
2008年6月20日

美国与中国启动投资协定的谈判

美国与中国在6月18日美中第4次战略经济对话期间同意启动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

在这次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过程中,美国寻求为美国公司提供重要的法律保护,其中包括以下权利:

  • 非歧视性待遇;
  • 公平合理的待遇,包括获得合法程序的权利;
  • 征用或国有化的损失赔偿;
  • 资本自由转移;
  • 法规透明;以及
  • 向独立国际仲裁机构提出争端申诉。

这些保护将有助于为美国公司创造公平的环境。中方在美国的投资者已享受到美国法律提供的这些保护。此外,美国公司的许多欧洲和亚洲竞争者在华也根据各自政府与中方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享有这类保护。

双边投资协定将增进法治,并将支持中国以市场为导向的各项改革。双边投资协定将要求中国在保护投资和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问题上遵守明确、实际、商定的规章。

与中国达成双边投资协定不会影响美国为保护国家利益采取任何必要行动的能力。美国签署的所有双边投资协定都包含"基本安全"(essential security)例外条款,允许美国采取保护国家利益所需的任何行动,其中包括美国外来投资管理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采取行动限制或阻止中国的收购活动获得对美国某公司的控制权。

背景情况

在上述决定宣布之前,两国政府就谈判达成双边投资协定的可能性进行了17个月的探讨性磋商。探讨性磋商指明了两国各自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很多相同的条款,但也指出了在谈判中必须解决的重大分歧。本届政府将立即开始推动谈判,但完成谈判的时间表将取决于协定的质量。美国国务院(Department of State)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S. Trade Representative)协同负责美国双边贸易协定的谈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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