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香港 (2004)
2004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香港》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 Hong Kong)
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
(Released by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2004年9月15日发布
《基本法》 (香港的宪法)规定保障宗教自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禁止宗教歧视。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遵守这些规定。
在本报告期内,尊重宗教自由的状况没有变化,政府的政策继续有助于总体上自由的宗教活动。一些海外法轮功学员前往香港参加5月举行的年度法会时被拒绝入境。
社会各宗教普遍关系和睦,促进了宗教自由。六大宗教团体长期以来通过参加社会服务联会相互协作。这些宗教团体还组成宗教领袖联席会议。
美国政府在整体对话的背景下与香港政府讨论宗教自由问题,以促进人权。美国驻港总领事馆官员经常同宗教领袖会晤。
第一节 宗教人口概况
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面积为422平方英里,有200多个岛屿及与大陆相连的部份,人口约680万。约43%的人口参与某种形式的宗教活动。规模最大的两种宗教是佛教和道教。新教徒约占人口的4%,罗马天主教徒约占3%,穆斯林约占1%。此外还有少数印度教徒,锡克教徒和犹太教徒。法轮功精神运动的代表称,香港约有法轮功学员500人,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官员的报告说,法轮功学员的人数低于此数。
香港有30万名新教教徒,有1,300个新教教会,代表着50个教派。新教最大的教派是浸信会,其次是信义会。其他主要教派包括复临安息日会、圣公会、基督教宣道会、中华基督教会、卫理公会和五旬节会。此外还有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摩门教)。
香港有大约600座佛教寺庙和道教道观,大约800座基督教教堂和附属教堂,4座清真寺,1座印度教寺庙,1座锡克教寺庙和1座犹太教堂。与教皇一贯保持联系的300名神甫、60名修道士和500名修女为24万名天主教教徒提供服务。至少有286,000名儿童在320所天主教学校和幼儿园注册读书。亚洲主教团协会副秘书长在香港设有办事处。新教教会兴办了3所大学和700多所中小学。宗教领袖主要关心当地在精神、教育、社会和医疗方面的需求。有些宗教领袖和社团与他们的大陆教友和国际教友经常联络。天主教和新教神职人员应邀前往大陆举办讲座和讲学,还经常组织双向学生交流。有许多外国传教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外开展活动。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司法部门和公务员系统中有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士。许多有影响的非基督教人士在基督教学校接受教育。
第二节 宗教自由状况
法律和政策框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本法》规定保障宗教自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宗教歧视,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遵守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政府努力保护宗教自由,不容忍侵犯宗教自由的行为,不论侵犯者是政府还是个人或民间实体。尽管自1997年7月1日以来香港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但根据确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其他地区关系的“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宗教自由方面享有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承认有任何宗教为官方独尊的宗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司法部门和公务员系统中有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士。
宗教团体无需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申请注册。《社团条例》要求非政府组织申请注册,但宗教团体得到特别豁免。香港天主教徒承认教皇是天主教会的领袖。
宗教团体欲购置地皮建造学校或医院,需先向地政总署申请。教会附属学校需在教育统筹局备案。教会附属医院需在卫生福利局备案。在其他有关事务上,由民政事务局承担宗教团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联络工作。
六大宗教(佛教、道教、儒教、罗马天主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圣公会)的代表在选举委员会的800名代表中占40名。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规定中国传统宗教节日和基督教节日为公休日,其中包括圣诞节和释加牟尼诞辰纪念日。
宗教团体具有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合作举办社会福利项目的悠久传统。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常为宗教团体建立的学校和医院提供运作经费。
法轮功精神运动自认为不是一种宗教,法轮功根据《社团条例》进行注册并自由活动,还可公开举行请愿活动。16名法轮功学员于2002年3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联络办事处外举行请愿活动时因堵街和袭警而被判有罪,但到本报告期截止前,其法律上诉仍悬而未果。其他练功团体如香功和严新气功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自由活动。
对宗教自由的限制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事务。
《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中国大陆宗教组织建立“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关系。这项规定没有影响香港的宗教自由。2002年9月,陈日君主教被任命为香港天主教教区主教。陈主教一贯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政策提出直言不讳的批评;4月份,他获准自1998年以来首次前往大陆访问。
精神运动团体法轮功可以自由练功,组织活动,举行公开请愿或吸引公众对其活动的注意。自中国大陆于1999年年中开始镇压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轮功学员据说已从1,000人左右减少到约500人,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官员称这段时期前后的法轮功学员并没有那么多。在本报告期内,法轮功定期举行公开请愿活动,对法轮功学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受到镇压表示抗议。他们每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驻香港各办事处附近举行请愿活动。至少有两家书店出售法轮功书籍。三家地方报纸的版面上有法轮功出资刊登的广告,抗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法轮功学员采取的行动。5月份,700多名法轮功信徒,其中包括350名来自海外的法轮功信徒,在香港一民间设施举办年度法会。台湾和澳门分别有23名和6名学员被拒入境,两地获准入境参加法会的人员分别为250名和4名。香港政府声称,拒绝这29人入境是出于“安全考虑”。
2003年2月,香港政府拒绝80名台湾法轮功学员入境参加法会,然而同一批人中有380人获准入境。当地法轮功协会代表4名被禁入境的海外法轮功学员递交申请,就入境事务处拒绝入境的决定提出司法复议请求。2003年10月,法院宣布对该申请拒绝受理,理由是该法轮功组织的负责人没有足够的利益关系可支持该请求。
2002年,一位修炼法轮功的澳大利亚艺术家在一处公共场所展出艺术品。展品目录中的一些内容就大陆政府对待法轮功学员的方式提出了批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展览举办者不要散发这些展品目录,不过当活动主办者无视这一要求时,当局并没有采取行动。
没有关于宗教人士被囚禁或被扣押的报告。
强迫改变宗教信仰
没有关于强迫改变宗教信仰的报告,也没有关于未成年美国公民被绑架或非法带离美国或拒不允许这些美国公民返回美国的报告。
恐怖主义组织对宗教自由的侵犯
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关于恐怖主义组织迫害某种宗教的报告。
第三节 社会态度
各宗教社团一般和睦相处,促进了宗教自由。
两个普世教组织促进新教教会之间的合作并鼓励当地基督教徒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六大宗教团体(佛教、道教、儒教、罗马天主教、圣公会和伊斯兰教)长期以来通过参加社会服务联会相互协作。这些宗教团体还组成宗教领袖联席会议。
第四节 美国政府的政策
美国政府在促进人权的整体政策的背景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讨论宗教自由问题。总领事馆官员明确表示,美国政府希望全面保障和维护宗教、思想、言论和结社等自由。总领事馆各级官员经常与宗教领袖和社团代表举行会晤。
(香港部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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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2004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的英文全文见:http://www.state.gov/g/drl/rls/irf/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