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香港 (2006)
《2005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國部分(香港)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佈
2006年3月8日
香港
香港人口約為690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1984年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基本法》明文規定,香港除防務和外交事務外享有高度自治。《基本法》保障各項基本權利,並提出進一步推動民主化以及為在2007年後實行普選制而努力。
香港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推選,選舉委員會的800名成員分別經直接選舉、間接選舉或任命產生。行政長官任命並領導其他主要政府官員。在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於3月辭職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定應由署理行政長官任滿董建華未完成的兩年任期。《基本法》極大地限制了立法會的權力,立法會的60名議員中只有一半是經民選產生的。現任立法會議員在2004年的選舉中產生,任期4年。盡管選舉在總體上被認為是自由與公正的,但在選舉之前的幾個月出現了有關選民和政治評論員遭到恐嚇的指控。文官當局總體上對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香港政府總體上尊重居民的人權,但據報告在人權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 居民更換政府的能力及立法機構影響政府政策的能力受到限制;
- 自我審查的問題繼續令人關切;
- 對婦女施暴和歧視;
- 勞動者組織工會並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限制。
尊重人權
第1部分 尊重人格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沒有關於香港政府或政府人員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的報告。
b. 失蹤
沒有關於出於政治動機造成人員失蹤的報告。
c. 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法律禁止警察使用酷刑及其他虐待行為,在實踐中政府總體遵守了這一禁令。但是,本年度出現指控警察採取襲擊行為的事例。懲戒行動可包括從警告到開除等方式。刑事訴訟可以和懲戒程序分開進行。投訴警察科(CAPO)對過度使用武力的指控進行調查,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IPCC)負責進行監察和復審,該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任命的公眾人士組成。
本年度上半年,共有19,985人被逮捕,其中﹐投訴警察科收到202件有關警察侵犯在押人員的投訴和117件有關警察侵犯非在押人員的投訴。對202件警察侵犯在押人員的投訴,118件已調查完畢並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IPCC)審核通過,但沒有一件被證明屬實:其中62件撤回投訴,43件被定為“無法追查”,10件被定為虛假不確,1件被定為“無過錯”,2件被定為“無法證實”。 截至6月30日,其餘84件尚未得出調查結果。在117件有關侵犯非在押人員的投訴中,有86 件已調查完畢並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審核通過,但沒有一件可證明屬實:其中47件撤回投訴,33件被定為“無法追查”,4件被定為虛假不確,2件被定為“無法證實”。截至6月30日,其餘31件尚未得出調查結果。
監獄和拘留所的條件
監獄條件總體來說達到國際標準。本年度前6個月,香港24所監獄的平均收容率為108%。擁擠現象在高度戒備的監獄中最為嚴重,其平均收容率達131%。政府繼續致力於解決監獄擁擠問題,重新改造現有建築以為新增犯人提供空間,並重新調整在押人員的分布。此外,入境事務處在屯門區興建的拘留中心在本年度建成,它能另外關押400名犯人,並不必再把違反移民法的人關在監獄或其他懲戒設施中。
香港政府允許人權觀察人士查看監獄,但本年度沒有人申請查看監獄。
d. 任意逮捕或拘留
普通法、判例和《基本法》為防範任意逮捕或拘留提供了實質、有效的法律保護,在實踐中香港政府總體上遵守這些規定。
安全部門的作用
香港警察部隊由身穿制服的警務處處長指揮。警務處處長向保安局局長報告工作,保安局長是行政長官的內閣成員。警察部隊約有28,700人,分成5個部門,並且有總部和區域編隊。香港警察部隊的貪污問題並不嚴重。警員若受到行為不端的指控,投訴警察科和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將會對其進行紀律審查(見第1.c部分)。
逮捕和拘留
嫌疑人必須在48小時內受到指控或被釋放,在實踐中政府尊重嫌疑人的這一權利。法律規定被告有得到迅速司法判決的權利。本年度在定罪前被監禁的平均時間是55天。沒有因政治問題而被關押的報告。
e. 拒絕公正公開審判
《基本法》規定司法獨立,香港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一規定。基於《基本法》有關保留香港普通法慣例的規定,司法部門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基本法》規定,法院可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法院還可對《基本法》涉及中央政府責任或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但是,在就這些問題做出不可上訴的最後裁決前,法院必須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的解釋。《基本法》要求法院遵守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條款的解釋,但是以前做出的判決不受影響。人大常委會是《基本法》在最終解釋者,它有權自行啟動解釋《基本法》,2004年4月就出現了這種情況,當時人大常委會排除了香港在2007年和2008年的選舉中實行普選(見第3部分)。人大釋法的工作機構是基本法委員會,由6名中國大陸委員和6名香港委員組成。香港委員由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首席大法官提名。人權組別和律師組織擔心,這個限制終審法院終審權的程序可能被用於限制司法獨立或降低法院的權威。本年度,有指控稱政府就行政長官董建華繼任者任期的問題向人大常委會申請解釋《基本法》,這種做法有效瓦解了法院的權威。作為對這一申請的回應,人大常委會在4月裁決董的繼任者的任期只是董剩餘的兩年時間,而不是完整的五年任期。批評人士稱這次申請以及所引發的人大解釋,是試圖繞開司法程序。政府辯解道,這一問題必須迅速解決,沒有時間進行漫長的司法審查。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司法機關。各級法官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負責對所提名的人選進行任命,但須徵得立法會同意。提名程序確保了由民間法律界人士推薦的委員會成員對所提名人選有實際的否決權。根據《基本法》,除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外,外國人可以在香港法院任職,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不得在香港以外地區擁有居留權。本年度,約有22%的法官和司法官員是外國定居者。法官在未達退休年齡前享有終身制。
終審法院之下是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再下一級的司法機關包括區域法院,它具有有限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轄權;裁判法院,它審理多種刑事犯罪案件;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
審判程序
法律規定了受到公正、公開審理的權利,實踐中獨立的司法體制總體上維護了這一權利。除裁判法院一級的審判,其他庭審都採取陪審團制度。司法體制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如果被告請不起律師,政府將免費為他提供一名律師。被告可以面對提供不利證詞的證人並提問,可以提供對其有利的證人。被告及其律師可以接觸到政府與本案有關的證據。被告擁有上訴權。
被告一般被推定為無罪。但是,根據訴訟規則,官員在貪污案件中被推定為有罪。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任何現任或前任官員,其生活水平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平;或控制與其公職薪俸不相稱的錢財,除非能向法庭做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犯罪。法庭在實踐中一直維持這種做法。
《基本法》規定,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可使用英文為正式語言。由於歷史原因和法院依靠普通法判例判案,幾乎所有民事案件和大多數刑事案件都用英文審理。近幾年,香港政府建立了雙語司法體制。政府增加了法律援助部門精通廣東話口語和書面中文的職員人數,並擴大雙語檢控文件和公訴書的使用。所有法律都採用雙語,英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有的法院和法庭都可使用中文或英文。法官、證人、當事各方以及法定代表可以在訴訟的任何一個階段決定使用何種語言。
政治犯
沒有關於政治犯的報告。
f.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和通信,香港政府在實踐中一般遵守這些規定。
有關機構根據《電訊條例》和《郵政署條例》採取截取通訊的措施。竊聽必須得到行政長官對截取行動的授權,但不需要法院簽發的授權令。香港政府沒有透露經行政長官授權的電話竊聽和截取私人郵件的數量。
本年度,廉政公署(ICAC)被批評濫用權力,未經法定授權使用隱蔽監視措施。4月,一個地方法庭法官在審判一件貪污案件中未採納廉政公署提交的錄音證據,稱沒有法定程序規範隱蔽麥克風和攝像機的使用。法庭說根據《基本法》,只有通過法定程序才可侵犯私人通信。7月,另一個地方法庭法官拒絕了一件貪污案件,裁定廉政公署明知對客戶和律師之間的談話進行錄音是違反廉政公署程序的。8月,鑒於這些案件和公眾對廉政公署的批評日益增加,行政長官發布行政命令規範執法部門對秘密監視的使用。該命令規定,執法部門官員在進行這種監視前必須得到“授權人”的批準。一些立法委員批評這項命令規定高級警司以上警銜的警官就有權授權。他們稱只有法院才應該有這種權力。立法委員還批評這項命令違反了《基本法》,因為它繞過了立法程序。一名立法委員提起訴訟以推翻這項命令和現有的竊聽法。原訟法院預計將在11月審理這個案件。香港律師協會稱這項命令“可能有根本性的問題”。政府反駁道,這項命令只不過是全面立法之前規範隱蔽監視的暫時措施。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成立的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負責防止未經當事人或專員同意,濫用、披露或匹配個人資料。但為打擊社會福利舞弊行為和偷稅漏稅,有些政府機構得到豁免。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行為構成刑事或民事違法。2004年6月到2005年6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對1,172件涉嫌違反本條例的投訴進行了調查,對984件投訴的調查已完成。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明其中24件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沒有提出檢控。其他案件在接受初步查詢後得到解決、被駁回或撤回投訴。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適用於在香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到本年年底,香港政府仍在考慮該條例是否應適用於中國政府機構。為了保護香港安全、防衛及國際關係方面的目的,以及為防止犯罪事件和對有關案件進行偵查和起訴的需要,香港政府得到某種豁免,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構提供個人資料。
第2部分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論和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了言論和新聞自由,香港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些權利。本年度,繼續有指控稱媒體實行自我審查。大部分香港媒體隸屬一些在大陸有利益關係的企業所有,這使得它們極易實行自我審查。香港記者協會2005年度報告稱,“繼續覺察到一些方面的媒體進行自我審查”。本年度,香港記者協會引用了香港大學5月的一次民調,顯示對於媒體是否實行了自我審查這個問題,被調查者的觀點各佔一半。
11月,當地《明報》的兩名僱員被一個小型包裹炸彈輕微炸傷,包裹是寄給該報編輯的。包裹附信譴責該報主管人員發表一篇未指明的文章、截止年底,作案者的身份和動機仍然不明。
3月,過去出版法輪功《大紀元時報》香港版的私人印刷公司拒絕續簽合同,合同截止日期是5月13日。法輪功組織稱該公司因為害怕受到其大陸客戶的報復而取消了合同,其中一些客戶與中國政府有關係。一名法輪功發言人說該印刷公司考慮到報紙的內容“敏感”,害怕繼續印刷可能對其業務產生負面影響。法輪功組織在5月底另找了一家印刷公司,但是稱這家公司拒絕簽訂書面合同,只能每天口頭定制。他們還說至少有10家其他印刷公司拒絕印刷該報。
7月,1名電台清談節目主持人辭職,他說因為言論大膽,他的節目無法在主要時段播出。這名電台清談節目主持人上一次辭職是在2004年,原因不詳,但是後來他又重返工作,在周六晚上時間段播出。此前2004年還有另外兩名著名電台清談節目主持人辭職,他們以其反政府、反大陸言論而著稱,辭職的原因據稱是受到脅迫。警方對此進行了調查,但是認定沒有足夠證據提起訴訟。
另外,還是在2004年,幾個記者組別指控廉政公署突襲報紙辦公室搜查與貪污案件有關的證據,這侵犯了新聞自由。雖然法律訴訟推翻了廉政公署的搜查令,但法庭判決廉政公署的行動合法。
本年度,政府擁有的香港電台的編輯獨立性受到質疑。該電台6月接受了當時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曾蔭權的建議,停止了現場直播賽馬和音樂頒獎演出,因為商業電台也在播出這些節目。
各國際媒體組織均能自由運作。外國新聞記者在香港不需要特殊簽證或政府簽發的記者證。
對互聯網的使用沒有限制。
《基本法》保障學術自由,香港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學術自由。
b.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集會自由
法律規定了集會自由,香港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項權利。香港政府定期發放舉行公眾集會和游行所必須的許可書。
根據《公安條例》,示威組織者必須在示威前一周通知警方他們的示威目的。對於30人以上的游行和50人以上的集會,如果警務處處長對不能提早發出通知的解釋表示滿意,警方可接受較短時間的通知。警方若反對,必須在48小時內發出明確的反對通知,不通知則說明不反對。該條例還授權警方可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否決示威,但這一條款從未被啟用。如果警察反對,游行組織者可向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法定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聆訊和警察行使權力的情況都要服從司法復查。
《公安條例》受到民權活動人士的批評,指出警察對游行和抗議的限制權力過大。7月,終審法院駁回了對該條例的挑戰,這是由一名立法委員和兩名因在2002年未通知警方舉行抗議而遭被捕的人士提起的。法院認同了該判決,裁定事先通知制度是合憲的。
實踐中,警方很少拒絕公開游行或抗議的申請,在本年度沒有拒絕一宗申請。本年度上半年,共舉行834次公開集會和游行,其中約半數需要提前通知。許多游行圍繞與香港有關的問題,但是一些游行針對中央政府的敏感問題。例如,6月4日,約3萬人參加了一年一度的燭光守夜活動,紀念1989年北京天安門廣場屠殺事件。7月1日,1.5萬人到5萬人游行通過香港中環,支持更大程度的民主、勞工權利、同性戀權利和其他社會目標。12月4日,上萬人游行支持普選。與過去的示威不同,這次抗議似乎是關注政治改革,敦促制定出一個時間表,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中實現完全民主的選舉。這些事件得到了法律批準並且是和平舉行的,但是一些抗議者在12月4日的游行中與警察發生了混戰。抗議者稱警察試圖限制這次集會,只封鎖了很少幾條街道的交通。在12月舉行的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期間,1萬名抗議者,其中大多數是來自香港以外,與警察發生了衝突。警察以催淚氣、辣椒噴霧和水炮應對。一些組別指控警方太殘暴,但多數觀察家稱警方應對適當。
法輪功修煉者定期舉行公開抗議活動,反對中國大陸鎮壓法輪功學員。5月,終審法院推翻了對8名法輪功修煉者的定罪,他們被指控在2002年的靜坐抗議中阻礙警察並襲警。這次判決被看作是對《基本法》所規定的集會、示威和言論基本自由的重要肯定。
結社自由
《基本法》規定了結社自由,香港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項權利。
c. 宗教自由
《基本法》規定了宗教自由,《人權法案條例》禁止宗教歧視,香港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些規定。
社會虐待和歧視
法輪功修煉人員可以自由公開修煉,但他們經常受到非常不明顯地歧視。9月,法輪功報紙《大紀元時報》稱一家國際連鎖酒店因為漏水取消了他們預訂的會議室。該報預訂會議室舉辦有關中國未來的論壇。一名法輪功發言人說,當人們知道這次會議是由法輪功發起,就沒有人願意提供場地。該組別後來在公園內舉行了這次論壇。這是3年來第二次有報告稱國際連鎖酒店取消法輪功預訂的會議室。
與前一年不同,法輪功成員可以進入香港(見第2.d部分)。香港小型猶太人社區的社會關係良好,本年度沒有反對猶太人行為的報告。
有關詳情,請見《2005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d. 遷徙、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法律規定,香港居民有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境外的自由,有出入境的自由,除一些重要的例外情況外,香港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些權利。大多數居民能輕易地得到香港特區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前往大陸施加了一些限制。
香港政府不承認台灣護照為申請簽證的有效證件。
法律不允許強行放逐,政府也不採用強行放逐措施。
政府繼續拒絕允許被認為具有政治爭議性的人士入境。1月,台北市長馬英九意外地被拒發簽證參加香港大學的一個文化和城市管理研討會。政府拒絕解釋為什麼拒發簽證。大部分觀察人士將此舉和馬對中國制定的《反分裂法》的評論聯係起來,馬說制定該法是“沒有必要和不明智的”。馬以前在1998年和2001年訪問過香港,並得到了行政長官的接待。
2004年12月,一名新西蘭籍的法輪功修煉者因不明原因被拒絕入境。該人是參加2002年靜坐示威並判犯有妨礙罪的16名法輪功成員之一,2004年11月他的罪名被推翻。
與前一年不同,沒有法輪功成員被拒絕入境的情況。2004年,政府因“安全原因”禁止41名法輪功修煉者進入香港特區,盡管有大約350名修煉者被允許入境。大部分修煉者試圖參加法輪功的年會,年會吸引了大約700人。被拒絕入境者中有4人提出了司法審查,香港法輪功分部加入作為第五名申請者。截止年底,終審法院對此案尚未作出判決。
另外,在2004年,政府拒絕允許1989年天安門廣場事件中的兩名學生領袖進入香港特區,參加一個關於天安門大屠殺事件的會議。該年早些時候,其他的天安門廣場事件的學生領袖獲準入境參加一些沒有爭議的活動。
在12月舉行的世界貿易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的前幾個月,政府稱將不允許暴力示威人士進入香港,但是政府不承認有黑名單。除了1名法國活動人士和3名菲律賓活動人士在機場被扣押外,(最後他們也被批準入境) 沒有其他移民官員拒絕示威者入境的報告。相反,媒體報道則批評政府允許知名活動人士入境。
中國當局不允許一些香港人權活動人士和民主派議員訪問大陸。但是,這一政策在過去兩年有所放鬆。4月,中國邀請了一個溫和的民主派組別赴深圳與大陸官員討論董建華繼任者的合適任期,其中包括兩名民主黨黨員,他們以前被禁止前往大陸。9月,行政長官陪同立法會60名成員中的59人前往廣東訪問兩天,會見了廣東省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的官員,其中包括一些民主人士,他們自從1989年天安門廣場鎮壓後就被大陸禁止入境。此外,本年度一些更溫和民主派活動人士和立法議員重新獲得了回鄉證。
保護難民
1951年的《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的議定書不適用於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廢除了臨時性保護政策。在個案的基礎上,入境事務處主任有權對有特殊人道主義或關懷需要的人授予難民身份或同意避難,但《入境條例》不承認外國人有任何申請避難的權利。政府的做法是把尋求避難者交給律師或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專員辦事處)。得到難民身份的人和等待難民專員辦事處對其身份進行評估的人,可從難民專員辦事處領取生活補貼,但不能找工作,他們的子女也不能在當地學校入學。難民專員辦事處與可能接納難民的國家的代表一起重新安置那些為數不多被確定為難民的人。香港政府的政策是盡快遣返所有的非法移民,包括那些來自大陸的非法移民。本年度上半年,有1,683名來自中國大陸的非法移民被遣返回大陸。
第3部分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更換政府的權利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其成員經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或被委任)選舉產生。因此限制了居民更換政府的權利《基本法》規定立法會60名議員中只有30名議員經直接選舉產生,經選舉產生的區議會包括一些被委任的議員。由香港提出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程的《基本法》修正案須經行政長官、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和全國人大香港代表的三分之二同意。根據《基本法》,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完全由全國人大掌握。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同樣,《基本法》規定,立法會“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但是,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否決了香港在2007年和2008年的選舉中實現普選。
香港政府被授權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享有執法、立法和獨立的司法權。它包括由專業化的、獨立的公務員隊伍組成的行政機構;由立法會和18個區議會組成的兩級立法機構。
選舉和政治參與
3月,行政長官董建華以健康原因為理由意外地辭職。董的辭職導致了根據《基本法》如何確定其繼任者的合適任期的討論。2004年,香港政府明確表示《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5年”,這一規定毫無例外適用於任何行政長官。政府在董辭職後突然改變立場,稱《基本法》的立法意圖是經補缺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只應該在離職長官的剩餘任期內擔任行政長官。在解釋這種變化時,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說她受到了大陸法律專家的勸告,他們根據《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未公開的記錄提出了建議。這一決定受到香港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和香港知名法律學者的批評,他們認為《基本法》只規定了行政長官有5年任期。在立法議員提出可能向香港法院提起司法審查之後,政府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澄清這個問題。香港政府辯解沒有時間進行漫長的司法審查,因為法律要求在6個月之內選出新行政長官,因此需要澄清以避免法律危機。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進行了解釋,稱董的繼任者應只任滿董剩餘的2年任期。這一解釋被許多人認為與《基本法》不一致,並引起人們就中央政府對香港法治和香港高度自治的承諾表示懷疑。
6月,經過10天的競選活動,前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獲得了800人選舉委員會的710張提名票。這足以讓他的兩個公開挑戰者,民主黨主席李永達和獨立立法議員詹培忠,無法獲得進行選舉所必須的100人提名。曾在6月24日在北京宣誓就職。
200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自行啟動的對《基本法》的解釋,中斷了香港本地的辯論,決定在香港2007年和2008年選舉中不實行普選。全國人大還決定,目前立法會中按分區直接選舉的席位和按功能組別間接選舉的席位呈50:50的比率必須無限期地保持下去。另外,全國人大對立法會議員獲準提出立法議案的情況做出了限制。盡管被嚴格限制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的範圍內,但是全國人大的決議給修改選舉程序留有餘地。10月,一個關於憲政發展的特別工作組發表報告,勾勒出政府對2007年和2008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進行根本性改變的計劃。該計劃呼籲增加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規模,並且分區選舉席位和功能組別席位各增加五個。12月,政府在立法會中沒有獲得通過該改革計劃所必須的三分之二支持。所有的“不贊成”票都來自民主派議員,他們譴責沒有制定立法規定開始實行普選制的時間表。
2004年選舉出了任期為四年的的立法會議員,盡管存在一些小問題,其中包括投票箱不足和恐嚇選民和政治評論員,但選舉被認為是自由公正的。民主派候選人贏得了30個分區直接選舉席位的18個,並總共獲得了25席。有199,539人有資格參加功能組別選舉。
立法部門影響政策的能力受到《基本法》的極大限制。《基本法》要求,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須經分區選舉和功能組別選舉產生的議員分別以多數同意才能通過。《基本法》的另一項條款禁止立法會提出影響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沒有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不能提出影響政府政策的議案。政府有關“政府政策”的定義非常廣泛,以此阻止議員個人提出議案,且立法會主席始終維護政府的立場。
區議會的職能是就涉及以下方面的事項向政府提出意見:(1)地方行政區內居民福利事宜;(2)地方行政區內公共設施的提供和使用;(3)為進行地區公共工程和舉辦社區活動而撥出的公共資金的運用。《區議會條例》賦予行政長官職權,委任總數為529名區議員中的102名,他實際上行使了這一權力。
香港有36名全國人大代表。2002年,全國人大任命的一個由955名居民組成的委員會推選產生了香港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任期五年。政界人士和人權活動人士批評推選過程缺乏民主和透明度。2004年,兩名當地的全國人大代表贏得了立法會中的直接選舉席位。一名全國人大代表在立法會直接選舉席位競爭中失敗。
女性在60個立法會席位中佔11席,各主要政黨女性成員的比例為17%至23%不等。立法會主席是女性,另外有幾個政府部門的負責人也是女性。女性在全體公務員中佔三分之一以上,政府的15個最高級職位中有2個由女性擔任。
立法會中沒有少數民族成員,但是有許多少數民族人士擔任高級公務員職務。
政府貪污和透明度
政府通過《防止賄賂條例》和廉政公署積極打擊官員貪污,並取得了明顯成效。本年度,只有個別孤立的貪污報告。
法律規定人們可以獲得政府信息。實際上,無論是否為香港公民均可獲得此類信息,但經嚴格定義且可提出上訴的情況除外。
第4部分 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眾多香港和國際人權組別一般可以不受任何政府限制地開展活動,對人權案件進行調查並公布結果。政府官員總體上願意配合並對他們的意見積極作出反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持批評意見的知名人權活動人士也能自由活動,並繼續享有在香港的永久居留權。但海外持不同政見者進入香港有時遇到困難。
第5部分 歧視、社會虐待和人口販運
法律規定,所有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府在實踐中實施了這些權利。
婦女
政府在本年度受到尖銳批評,因為沒有充分解決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問題。當地公共衛生官員繼續關注對婦女施暴的問題,特別是那些來自大陸的新移民。《家庭暴力條例》允許受害者要求對施暴者發出三個月的禁令,並可延長到六個月。該條例沒有直接把家庭暴力規定為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根據其他法律對施暴者提起刑事指控,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政府實施這項法律並起訴違法者,但往往只發布禁令或限制令。本年度上半年,社會福利部門收到1,620件家庭暴力案件的報告。有關報告來自警方、社會工作人員、衛生部門和志願組織。
10月,香港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務的非政府組織和諧之家執行理事說,2004年4月到2005年4月,有263名婦女為逃避家庭暴力尋求庇護,這是5年來最高的數字。7月,香港大學的一項調查發現每5個家庭就有1個經歷過某種形式的家庭暴力。但是,社會福利部門的數字顯示2004年只報告了622宗虐待兒童案件和3,371宗虐待配偶案件。這項調查發現大多數受害者在尋求幫助前已經忍受了多年虐待。2004年,家庭危機援助中心發布的研究報告顯示,許多婦女不願報告家庭暴力的案件,每6個受害者就有1個等了長達10年才報告。
2004年,一名母親和她的兩個女兒死於家庭暴力,死前數小時她們曾向警察局求救,但未成功。此前,這名婦女曾向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求助。9月,這宗謀殺案的驗屍調查建議﹐全面改革現有的打擊家庭暴力指導方針。警察局說已經實施了其中一些建議,並將研究其他的建議。社會福利部門宣布對家庭暴力採取“零容忍的政策”,並稱它正在檢查強化《家庭暴力條例》的方法。非政府組織說《家庭暴力條例》急切需要修改,以便根據該法直接認定家庭暴力為刑事犯罪。代表社會福利部門的立法議員指責政府在打擊家庭暴力方面工作不力。
10月,行政長官宣布採取幾項新措施來幫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並對違法者提供咨詢服務。政府還資助了一些項目,例如家庭生活教育服務、熱線服務、臨時住宿服務、法律援助和兒童保護服務。政府還通過婦女事務委員會贊助公眾教育和媒體宣傳項目,以提高公眾對家庭暴力的認識,鼓勵婦女及早尋求專業的幫助。
本年度上半年,警方接到的強姦案報告為45宗。2002年通過的《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規定婚內強姦屬犯罪行為。2003年,立法會通過對《 刑事罪行條例》的一項修正案,明確說明“非法性交”適用於婚內與婚外。本年度上半年,警方接到的流氓襲擊案報告為559宗。
賣淫屬合法。但有些法律禁止諸如導致他人賣淫或給別人拉皮條、以他人賣淫為生和經營賣淫場所等活動。香港是販運人口進行性剝削的中轉地和目的地(見第5部分,人口販運)。
《性別歧視條例》禁止對求職婦女或已經在某一機構就業的婦女進行性騷擾。本年度上半年,平等機會委員會報告了37宗性騷擾投訴。2004年,政府擴展了對校園性騷擾的定義,包括不具體針對某個人的行為,如高呼淫穢口號或展示含有性內容的標語。這一變化填補了這樣一種漏洞:即某些行為在工作場所被禁止,而在學校卻得到允許。
婦女在就業、工資、福利、財產繼承和晉升方面受到歧視。2004年的一份調查顯示,近80%的女性就業者感覺自己受到了歧視。
本年度,在專業領域工作的婦女比例略有下降,如科學和工程、法律、教育、財會、社會科學、衛生和醫學等領域。到6月,在這些領域就業的專業人士中婦女佔33.5%,而2004年6月,婦女佔35.1%。大約21%的司法官員和法官為女性。在立法會的60個席位中,婦女佔11席。根據2004年公布的一項調查,大約四分之三的私營企業中有女性擔任高級管理職位,女性佔據了超過四分之一的高級管理職位。婦女從事低層工作的人數比例過高。
法律在離婚安排和財產繼承問題上對男女一視同仁,但婦女仍受到傳統做法的歧視,新界農村地區屋宇的繼承就存在這一問題。
兒童
政府通過提供經費充足的公共教育、醫療保健和保護服務,維護兒童的權利和福利。教育部門為6至15歲的兒童提供學校教育,並為不講中文的兒童提供編班服務。一至九年級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幾乎100%的學齡兒童都到學校上學,男童和女童的入學比例相同。政府支持提供監護、保護、日托、寄養、庇護所、兒童之家和家庭幫助方面的項目。
《家庭暴力條例》規定以毆打、侵犯人身、忽視、遺棄、性剝削和兒童性觀光等形式虐待兒童都將受到嚴厲法律懲罰,政府執行了這一法律。
本年度上半年,警方收到的虐待兒童案件報告為586件:其中222件涉及人身虐待(受害者不滿14歲),364件涉及性虐待(受害者不滿17歲)。2004年4月到2005年4月,263名婦女和250名兒童為逃避家庭暴力躲進庇護所。7月,香港大學的調查發現幾乎每3名兒童就有1名受到過虐待。
政府在衛生部門的全部50個母嬰健康中心開展了家長教育計劃,其中包括防止兒童受虐輔導。政府還開展公眾教育項目以提高對兒童虐待問題的認識,提醒兒童如何保護自己。社會福利部門為臨床心理學單位配備了兒童心理學家,為家庭和兒童保護服務單位配備了社會工作人員。該部門還委托對虐待兒童等家庭暴力問題進行研究。警方繼續設立虐待兒童案件調查組和兒童證人支援項目。《幼兒中心規例》有助於防止不合適的人提供照顧兒童的服務,並為開辦互助幼兒中心提供便利。
2003年,政府頒布了《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它規定凡制作、生產、分發、出版、廣告宣傳和擁有兒童色情物品均應以刑事犯罪論處。該條例還嚴禁介紹兒童制作色情物品,規定有關性侵犯的部分條文擴大適用到在香港以外侵犯兒童的行為,並禁止與這類行為有關的安排或廣告宣傳。法律規定對擁有兒童色情物品的處罰最高可達5年監禁和罰款128,500美元(100萬港幣)。2004年,警察根據新法在其他國家執法機構的配合下對兒童色情物品網站進行了清查。警察在當地逮捕了18人,並關閉了一家境外網站。到年底為止,至少有12名被捕者被定罪。
9月,在日內瓦舉行的聽證會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批評了香港對《聯合國兒童權利條約》的履行情況。香港被要求作為中國的附屬領土履行該條約。委員會提出許多領域有問題,其中包括堅持體罰,缺少針對性剝削和人口販運的預防措施,缺少對付兒童貧困的措施,刑事責任年齡太小,以及歧視沒有證件的外來兒童。委員會建議香港政府:建立有關兒童的單獨的統一法律或政策;設立一個能代表兒童意見的機構;禁止體罰;確定貧困線;廢除對未成年人的終身監禁;增加兒童福利項目資金。政府說它將考慮委員會的建議,但拒絕了制定關於兒童的單獨綜合性政策或法律的建議。政府繼續強調這沒有必要,因為目前的安排沒有嚴重的問題。但是政府審查了《家庭暴力條例》,以確定該法關於兒童的條款是否需要加強。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這次聽證期間,政府還保證香港準備申請加入《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政府為擁有香港居民身份的所有兒童提供有補貼的高質量醫療保健。
2003年,立法機關將兒童刑事責任年齡從7歲提升到10歲。本年度上半年,有70名16歲以下的青少年被監禁:其中17人入獄、10人在勞教中心、13人在拘留所,30人在康復中心。
人口販運
沒有禁止販運人口的法律。但多項法律和條例允許執法當局採取行動懲處販運分子。盡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採取了有力措施阻止此類活動,但是香港依然是少量被從中國和東南亞販運的賣淫人員的中轉地和目的地。政府難以在龐大的非法移民群體中查明人口販運的受害者。
幾乎所有的外國妓女都是自願來到香港從事賣淫活動的。大部分是來自中國大陸、泰國或菲律賓的農村地區,持有14天的旅游簽證,但是有少數人持偽造證件入境。婦女佔了其中絕大多數,但是越來越多的年輕男性也來到香港從事同性戀賣淫活動。雖然許多人是自行來到香港,但也有一些是因為受到犯罪集團的誘惑和獲得經濟回報的承諾來港的。妓女一般必須向犯罪集團償還飛機票費用和食宿費用。一些人被迫超過自己的預期時間呆在香港,或者從事自己預計以外的工作,以此清償債務。妓女有時要把自己的護照交給犯罪集團,直到還清債務。當她們的簽證過期時,許多人就前往澳門或深圳一天,接著重回香港。入境官員完全注意到了這種做法,如果他們懷疑有這種做法,他們就拒絕其重新入境。雖然有犯罪集團介入把妓女帶入香港,但極少有婦女是被可以合法工作的虛假承諾騙到香港,然後被強迫,或被威脅賣淫的。
販運分子使用偽造的或非法獲得的旅行證件試圖通過香港機場販運人口。2004年,入境部門建立了反非法移民局以打擊人口販運者和其他使用虛假證件的游客。該局在香港國際機場配備了60名官員。因為這些官員,本年度上半年機場查獲的假冒證件數量急劇減少。本年度上半年,當局逮捕了持偽造旅行證件者834人,2004年同時期查獲的人數為1,288人。
本年度,沒有關於有人被販賣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家庭傭工工作的報告。
《入境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等相關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使執法當局能採取行動打擊人口販運。為非法入境者安排進入香港的途徑,幫助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使用或持有偽造、假冒或非法得到的旅行證件以及幫助和教唆任何人使用這樣的證件等行為,都可被法庭判處高額罰款和最長達14年的監禁。保安局負責打擊販運移民,並監督負責實施反人口販運法規的警察、海關和入境部門。執法官員接受專門培訓,學習如何對待和保護受害者和容易受到傷害的證人,其中也包括販運活動的受害人。
政府還對那些訴諸法律訴訟控告僱主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幫助調查和起訴人口販子的人常常能被免於起訴。社會福利部門和當地的非政府組織還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提供各種社會服務。對於向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提供服務的境外或本地非政府組織,香港政府不提供資金。為了防止人口販運,政府還向勞工分發有關其權利的宣傳小冊子,這些小冊子以多種語言出版。
殘疾人
有身心殘疾的人受到歧視的現象仍在就業、教育和提供公共服務的某些方面持續存在。《殘疾歧視條例》要求改善建築物出入通道,並對採取歧視行為的人予以制裁。另外在2003年,還對《屋宇條例》進行了修訂,更新設計要求。雖然採取了檢查措施,有時還關閉違章企業,但出入公共建築(包括公立學校)和使用交通設施對殘疾人來說仍是一個嚴重問題。
政府在殘疾人庇護工作場所提供綜合性工作計劃,還提供職業評估和培訓。就業人口中的殘疾人數的全面統計數字不詳,但據政府上一次於2000年進行的調查估計,有一種或多種殘疾者為269,500人,其中身體殘疾者為225,600人,精神殘疾者為52,700人。調查顯示,在269,500名殘疾人中,有52,500人就業,有59,700人被認為有“經濟活動”,其中包括小業主和街頭攤販。但是,代表殘疾人的聯合組織於2002年報告說,居民中約700,000人有殘疾,其中約一半能工作。截至3月,在總數為158,737人的公務員隊伍中,有3,241名殘疾人。本年度上半年,勞工處展能就業科為2,161名殘疾求職者中的1,223人找到了工作。在82萬名在校生中約10,400人是殘疾人(約佔1.3%)。約有38%的殘疾學生在主流學校中學習。
平等機會委員會為解決歧視殘疾人問題開展了各種活動,包括青年教育計劃,向僱主提供指導和有關資源,開展媒體宣傳活動,以及共同舉辦專題討論和研究等。
第6部分 勞工權利
a. 結社權
法律規定了結社權和勞工自行成立並加入組織的權利。職工會必須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登記的基本前提條件是至少有7人組成。《職工會條例》不要求工會成員必須屬於同一行業、產業或職業,並且政府不得阻止或幹預職工會的組建。職工會獨立於政黨和政府。
本年度上半年,新登記的職工會為9個,注銷登記的有1個。已登記的職工會總數為712個。截至2004年底,3,130,000名領取薪水和工資的人中有21.04%參加了勞工組織。
《僱傭條例》規定不得採取歧視職工會的行為。違反有關不得歧視職工會的規定即屬犯罪,最多可被處罰款12,800美元(港幣10萬元)。那些認為自己受到這種歧視的僱員有權要求勞資審裁處聆訊。勞資審裁處可裁定僱員復職,但需僱主和僱員雙方同意。勞資審裁處可裁斷給予法定應領取的費用(如,解僱費)和賠償。賠償最多可達19,230美元(港幣15萬元)。一些勞工活動人士已經表示對勞資審裁處傾向於和解,而不是下達裁定感到不滿。
b. 組織和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1997年的《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取消了有關職工會有權與僱主進行集體談判的法律規定。該條例禁止將職工會的經費用於政治目的,規定職工會在向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工會組織提供經費之前需獲行政長官的批準,並限制任命企業或部門以外人士擔任工會執行委員會成員。裁縫和木工等一些行業的工資標準根據現有行業規範和慣例通過眾議擬定,無法定機制可依。但是集體談判並沒有得到廣泛推行。職工會沒有足夠的力量迫使管理階層進行集體談判。政府不與公務員工會進行集體談判。
勞工處的勞資協商促進科加強了勞資雙方的溝通、協商及自願談判。9個經濟部門的三方委員會都有來自工會、僱主和勞工處的代表。
停工和罷工合法,但公務員的這種權利受到某些限制。盡管沒有禁止罷工的法律,但實際上大多數工人必須簽署的僱用合同通常聲明,離開工作崗位是違反合同的行為,可能導致被立即解僱。
本年度,出現了2次公職人員的停工事件。兩次都是游泳池救生員因人員和工資削減而舉行罷工。
沒有出口加工區。
c.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義務勞動。雖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強迫或強制兒童勞動,但沒有發生類似情況的報告。
d. 禁止僱用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僱用兒童規例》禁止任何工業企業僱用15歲以下的兒童。13歲和14歲的兒童可以受僱於某些非工業企業,條件是需保證受僱兒童至少接受9年教育並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勞工處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檢查,以確保這些規定得到遵守。本年度上半年,勞工處進行了66,239次檢查,發現1件違反《僱用兒童規例》的案件。該案件是一家廣告公司不能為其屬下的3位兒童演藝人員提供有效的入學證明。這家公司受到書面警告。在制造業部門,法規將15至17歲青少年的工作時間限制在早上7時到晚上7時之間,每天8小時,每周48小時。在有危險的工業企業中,法規禁止18歲以下的人加班。
e. 可以接受的工作條件
除對外籍家庭傭工外,沒有法定的最低工資。少數行業有統一的工資結構,但工資標準通常由僱主和僱員達成的個人協議確定,並取決於供求情況。有些僱主為僱員提供各種津貼、免費醫療和無償交通補貼。平均工資通常能讓僱員及其家人過上衣食無懮的生活。雙職工家庭很常見。還沒有關於工作時間、每周帶薪休假日、休息時間和強制性加班方面的規定。10月,行政長官首次承認需要研究最低工資和限制工作時間的問題。
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約為每月426美元(港幣3,320元)。每周標準工作時間為48小時,但許多家庭傭工的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標準。有關通用合同的法律要求僱主除發給最低工資外,還應為外籍家庭傭工提供住宿、職工賠償保險、旅行津貼及食品或食品津貼,所有這些應足以達到正常的生活水準。外籍家庭傭工如被解僱,則被遞解出境。本年度上半年,有4名僱主因違反與僱傭外籍家庭傭工有關的勞動法律而被起訴和罰款。本年度上半年,有39名外籍家庭傭工因受虐待而對僱主提起刑事訴訟。
勞工處的職業安全及健康部負責促進安全與健康,執行安全管理法律及制定和執行政策。
《工場及工業經營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以及這些條例的35條附屬法例對安全和健康條件進行規範。本年度上半年,勞工處對工作場所進行了61,985次檢查,發出了731張傳票,罰款總額771,874美元(港幣6,020,617元)。近年來,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狀況有所改善,但仍存在嚴重問題,特別是在建築業。本年度上半年,發生了20,467起工傷事故,其中7,838起被定為工業事故,9起造成人員死亡。《僱員賠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報告在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中僱員受到的任何傷害。沒有任何具體的法律規定工人可自行脫離危險的工作環境,並且以後不影響其繼續工作。
2001年,香港特區政府受到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的批評,因為沒有制定法律規範法定最低工資、最高工作時間、每周帶薪休假日、休息時間、強制性加班和免遭不公正開除。2004年12月,政府將最低工資和最高工作時間問題交給勞動顧問委員會。截至年底,該委員會還在審議這一問題。此外,關於這些問題尚沒有達成廣泛的社會共識,立法議員、學者和公眾還在進行討論。但是,勞工處積極尋求改善工作條件,鼓勵與由政府、僱主聯合會和工會代表所組成的行業委員會舉行磋商、會議和專題討論。這些委員會中包括貨物運輸業三方委員會和財產管理行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