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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香港 (2007)

《2006年度各国人权报告》──香港

美国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发布

2007年3月6日

香港

香港人口约700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1984年中英关於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总法《基本法》明文规定,香港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外享有高度自治。在前任行政长官董建华辞职後,作为唯一获得有效提名的候选人,代理行政长官曾荫权於2005年6月当选为新一任行政长官。 现任立法会议员在2004年的选举中产生,任期4年。尽管选举在总体上被认为是自由與公正的,但在选举之前的幾个月出现了有关选民和政治评论员遭到恐吓的指控。文官当局总体上对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香港政府总体上尊重居民的人权,但核心问题依然存在。

居民更换政府的能力受到限制,立法機构影响政府政策的能力同样受到限制。自我审查和针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问题依然存在。工人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也受到限制。

尊重人权

第1部分: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没有关於香港政府或政府人员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的报告。

b. 失踪

没有关於出於政治目的造成人员失踪的报告。  

c.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禁止警察施以酷刑或其他虐待,在实践中政府总体遵守了这一禁令。1至6月,共发生303件警察侵犯在押人员或非在押人员的投诉,但没有一件被投诉警察科(CAPO)证明属实(见第 1.d.部分)。8月,一名来自斯里兰卡的避难者向投诉警察科投诉,他因在香港超期滞留而被警察逮捕,在被推进警车时他受到了警察的攻击。到年底,对这项投诉的调查还在进行中。

监狱和拘留中心条件

监狱条件总体达到了国际标准。香港政府允许人权观察人士查看监狱,但本年度没有人提出类似申请。政府允许媒体的采访要求,而且地方治安法官会定期突击检查监狱。尽管政府於2005年在屯门区兴建的拘留中心监狱专门关押犯有刑事罪的移民囚犯,但拥挤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本年度前6个月,香港24所监狱的平均收容率为104%。 拥挤现象在高度戒备的监狱中最为严重,其平均收容率达119%。

d. 任意逮捕或关押

普通法、判例和《基本法》为防範任意逮捕或拘留提供了实质、有效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香港政府总体上遵守这些规定。

警察和安全機构的作用

香港警察部队由身穿制服的警务处处长指挥。警务处处长向保安局局长报告工作,保安局长是行政长官的内阁成员。警察部队约有28,700人,分成5个部门,並且有总部和区域编队。 腐败和免除处罚情况在警察总局並不严重。 警官若受到行为不端的指控,投诉警察科和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将会对其进行纪律审查。

惩戒可采取从警告到开除等方式。《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3部分,刑事诉讼可以和惩戒程序分开进行,並可判处终身监禁。投诉警察科(CAPO)对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需进行调查,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IPCC)负责进行监察和复审。

逮捕和拘留  

警方只有在证据充分,並公开出示由主管官员发布的逮捕证後,才能逮捕嫌疑犯。 嫌疑人必须在48小时内受到指控或被释放,在实践中政府尊重嫌疑人的这一权利。 法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释体制,被关押者可能要求立即與律师和家人见面。 单独监禁並不是一个问题。 法律规定被告有要求迅速进行司法判决的权利。 本年度,定罪前被监禁的平均时间是63天。

e. 拒绝公正公开审判

《基本法》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在实践中一般遵守了这一规定。 基於《基本法》有关保留香港普通法惯例的规定,司法部门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基本法》规定,法院可对《基本法》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法院还可对《基本法》涉及中央政府责任或中央與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但是,在就这些问题做出不可上诉的最後裁决前,法院必须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的解释。

《基本法》要求法院遵守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条款的解释,但是以前做出的判决不受影响。人大常委会是《基本法》在最终解释者,它有权自行启动对《基本法》的解释权,2004年4月就出现了这種情况,当时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在2007年和2008年的选举中不实行普选(见第3部分)。全国人大解释法律的工作機构是基本法委员会,由6名中国大陆委员和6名香港委员组成。香港委员由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首席大法官提名。人权团体和律师组织担心,这个限制终审法院终审权的程序可能被用於限制司法独立或降低法院的权威。2005年,批评人士称,《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长官董建华继任者的任期问题的最终解决,是试图绕开司法程序。作为对这一申请的回应,人大常委会在4月裁决董的继任者的任期只是董剩余的两年时间,而不是完整的五年任期。批评人士称这次申请以及所引发的人大解释,是试图绕开司法程序。政府辩解道,这一问题必须迅速解决,没有时间进行漫长的司法审查。  

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司法機关。各级法官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提名。 行政长官负责对所提名的人选进行任命,但须征得立法会同意。提名程序确保了由民间法律界人士推荐的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名人选有实际的否决权。根据《基本法》,除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外,外国人可以在任何香港法院任职,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不得在香港以外地区拥有居留权。 本年度,大约有18%的法官和司法官员是外国定居者,而终审法院16名法官中有15名是外国定居者。 法官在未达退休年龄前享有终身制。

终审法院之下是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组成。再下一级的司法機关包括区域法院,它具有有限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裁判法院,它审理多種刑事犯罪案件;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  

审判程序  

《基本法》规定了受到公正、公开审理的权利,实践中独立的司法体制总体上维护了这一权利。除裁判法院一级的审判,其他庭审都采取陪审团制度。司法体制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如果被告请不起律师,政府将免费为他指派一名律师。 被告可以面对提供不利证词的证人並提问,可以提供对其有利的证人。 被告及其律师可以接触到政府持有的與本案有关的证据。 被告拥有上诉权。

被告一般被推定为无罪。 但是,根据诉讼规则,官员在腐败案件中被推定为有罪。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其生活水平高於與其公职薪俸相称的生活水平;或控制與其公职薪俸不相称的钱财,除非能向法庭做出圆满解释,否则即属犯罪。 法庭在实践中一直维持这種做法。

《基本法》规定,行政機关、立法機关和司法機关可使用英文为正式语言。 由於历史原因,也因为法院依靠普通法判例判案,幾乎所有民事案件和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用英文审理。 近幾年,香港政府建立了双语司法体制。 政府增加了法律援助部门精通粤语口语和中文功底强的职员人数,並扩大了双语在检控文件和公诉书中的使用范围。 所有法律都采用双语,英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所有的法院和法庭都可使用中文或英文。 法官、证人、当事各方以及法定代表可以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决定使用何種语言。  

政治犯和被关押者

没有关於政治犯或被关押者的报告。

民事诉讼程序和救济

政府在民事案件中遵循独立和公正司法,在执行国内法院的判决时也不会受到任何阻碍(见第2.b.部分)。

财产归还

政府执行了有关归还或赔偿依照国内法律没收的私有财产的法院判决。

f.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和通信,香港政府在实践中一般遵守这些规定。

2月,高等法院认定,2005年授权执法機构进行秘密监视的行政命令没有法律效力,並判定已实施数十年之久的窃聽法违反了《基本法》。 这项判决发布之前,2005年法院的一系列裁决都禁止在刑事判决中使用政府通过秘密监视收集的证据,因为法院认为取证过程没有获得法律授权。 8月,立法会通过了一项新法律,规定可以秘密监视和拦截电信和邮政通信。 法律建立了一套授权进行监视活动的两级系统。根据法律,具有强烈侵犯性质的监视活动需要得到法官的批准,而侵犯性质不强烈的监视活动则只获得到高级执法官员的批准。 只有在有助於防止或发现“重大罪行”,或保护“公共安全”时才能授权进行秘密监视。 申请拦截无线电通讯必须涉及至少可判处7年监禁的罪行,而申请进行秘密监视则必须涉及至少可判处3年监禁,或罚款12.8萬美元(100萬港币)的罪行。 一些立法者和民权活动人士批评政府赋予的警局的權力过大。 行政长官则不认同这一批评,他表示,與世界上最开放的民主地区相比,这项法律更公正,也更注重保护隐私。 政府並没有说明发出了多少允许开展此类活动的授权令。 在8月宣誓就职後,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胡国兴法官收到了多条非法监察活动的投诉。 胡国兴公开表示将对每一条投诉进行调查。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成立的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负责防止未经当事人或专员同意滥用、披露或匹配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不适用於在香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機构。 到本年年底,香港政府仍在考虑该条例是否应适用於中国政府機构。 为了保护香港安全、防卫或国际关系,防止犯罪事件,並对有关案件进行侦查和起诉,香港政府得到某種豁免,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機构提供个人资料。

第2部分: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了言论和新闻自由,香港政府在实践中一般尊重这些权利。 本年度,继续有指控称媒体实行自我审查。 大部分香港媒体隶属一些在大陆有利益关系的企业,这使得它们极易实行自我审查。 香港记者协会2005年度报告称,“继续觉察到一些媒体部门进行自我审查”。香港大学於2005年进行了一次公众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50%的被调查者相信媒体进行了自我审查。

2月,有四人闯入《大纪元时报》——一份由法轮功团体所有的报纸——的办公室,捣毁了这家报纸打印室的一部機器。 《大纪元时报》在非法闯入事件发生前幾个星期刚刚开设了这家打印室。在此之前,该报纸很难联系到一家当地的印刷公司开展业务。 2005年,與《大纪元时报》合作的印刷公司拒绝续签合同,法轮功团体则宣称这家公司取消了合同,因为害怕遭到大陆客户的商业报复。 除了印刷日报外,《大纪元时报》还利用这家新工作室印刷《九评共产党》,一份批评中国共产党历史的系列社论。 年底,警局调查员已在犯罪现场收集了证据,但没有逮捕與此次非法闯入有关的任何涉案人员。 当地报纸对此事件进行了简要报道,但没有跟踪进行任何後续报道。一些观察家认为此案是媒体进行自我审查的一个典型案例。

香港报纸或其他媒体的出版或引进行为必须遵守幾条保护读者利益的法律条款。 例如,《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禁止在平面和其他媒体上刊登或播放《广播条例》没有做出规定的淫秽材料。 8月,香港《壹本便利》周刊刊登了一张香港流行歌手钟欣桐在马来西亚演唱会後台换衣服的偷拍照片,从而引发了一场有关媒体报道自由和隐私权之间平衡关系的大辩论,香港政府、香港媒体和妇女权益活动分子都争相发表意见。 8月28日,钟欣桐向香港高等法院(淫亵物品审裁处)提请诉讼,要求法院发布禁止出版的禁令,並要求《壹本便利》上交所有的照片。 到年底,案件还在审理中,但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成员在内的政府官员号召对隐私、新闻自由和秘密监察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重新展开大讨论。

8月,立法议员何俊仁遭到三名歹徒袭击,並遭棍棒殴打,整个事件似乎早有预谋。 尽管此次袭击事件的具体动機尚不明确,但当地观察家认为,此事似乎與他的立法工作有关,但與他的政府活动似乎没有太大干系。 行政长官表示一定要将袭击者绳之於法。 到年底,警方已逮捕了五名涉嫌参與此次袭击事件的人员,但调查仍未结束。 2005年,当地《明报》的两名雇员在一起邮包炸弹爆炸案中受轻伤,该包裹是寄给该报编辑的。 包裹随附的一封信件谴责该报主管人员发表了一篇文章,但未具体指明是哪篇文章。 到11月,作案者的身份和动機仍然不明。

2005年,一名电台谈话节目主持人辞职,他说,因为他大胆表达要求香港实行更广泛民主的观点,导致他的节目无法在主要时段播出。 这名电台谈话节目主持人上一次辞职是在2004年,原因不详,但是後来他又重返工作岗位,並主持一档周六晚间节目。 此前,还有另外两名著名电台谈话节目主持人辞职,他们以其反政府、反大陆言论而著称,辞职的原因据称是受到胁迫。 警方对此进行了调查,但是认定没有足够证据提起诉讼。  

本年度,在政府是否侵犯了政府所擁有的香港电台的编辑独立性问题上,对政府的质疑仍然存在。 2月,在香港电台遭到财务控制混乱、管理不利、没有遵守政府规定的程序的指责後,政府宣布,计劃组建一个审核组,对香港电台实施监控。 8月,在香港电台副广播处长即将退休时,政府决定任命一名缺乏媒体经验的公务员担任这一职务。批评人士认为,政府的这项决定将进一步削弱香港电台的编辑独立性。 9月,公共广播服务检讨委员会提议,香港电台董事局应最多由15名成员组成,其中行政长官最多可直接任命其中4名委员,其他9名将根据专业行业的提名任命。 这13名董事局成员 将聘任该广播機构的行政总裁。首席执行官将與一名员工代表占据董事局的另两个名额。 公共广播服务检讨委员会主席表示,该项提案旨在将广播機构受到的政治干预降至最低,但媒体批评人士仍不清楚这项提案能使媒体享受多大的自由。

各国际媒体组织均能自由运作。 外国新闻记者在香港不需要特殊签证或政府签发的记者证。

互联網自由

政府对上網没有限制。

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

政府对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一般没有限制。

b.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集会自由

法律规定了集会自由,香港政府在实践中一般尊重这项权利。 香港政府定期发放举行公众集会和游行所必须的许可书。

根据《公安条例》,除非有特殊情况,示威组织者必须在示威前一周通知警方其示威目的。 对於30人以上的游行和50人以上的集会,如果警务处处长对不能提早发出通知的解释表示满意,警方可接受较短时间的通知。 警方若反对,必须在48小时内发出明确的反对通知,不通知则表示不反对。 该条例还授权警方可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示威,但这一条款从未被启用。 如果警察反对,游行组织者可向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法定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委员会聆讯和警察行使权力的情况都要服从司法复查。

法轮功修炼者定期举行公开抗议活动,反对中国大陆镇压法轮功学员。 2005年,终审法院推翻了对8名法轮功修炼者的定罪,他们被指控在2002年的静坐抗议中阻碍警察办公並袭击警察。 这次判决被看作是对《基本法》所规定的集会、示威和言论基本自由的重要肯定。8月,15名在静坐示威中被捕的抗议者以非法拘捕和错误监禁为由对警方提起民事诉讼,並要求警方赔偿19.2萬美元(150萬港币)。 到年底,此案仍悬而未决。

结社自由

《基本法》规定了结社自由,香港政府在实践中一般尊重这项权利。  

c. 宗教自由

《基本法》规定宗教自由,政府在实践中一般尊重这一权利。

社会虐待和歧视  

法轮功修炼人员可以自由公开修炼,但他们经常受到歧视,但不太明显。 2月,法轮功团体所有的日报《大纪元时报》的办公室遭到袭击,财产受到破坏(见第2.a.部分)。 2005年,一家国际连锁酒店取消了《大纪元时报》预订的会议室,法轮功团体原本计劃在该酒店举行论坛,讨论中国的未来。  一名法轮功发言人说,一旦人们都知道是法轮功发起了这次会议,他们就无法找到代替场所。

香港小型犹太人社区的社会关系良好,本年度没有反对犹太人行为的报告。

有关详情,请参见《2006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d. 国内迁徙、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有迁徙的自由、移居境外的自由、出入境的自由,除一些明显例外情况外,香港政府在实践中一般尊重这些权利。 大多数居民很容易便可得到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前往大陆施加了一些限制。  

香港政府不承认台湾护照为申请签证的有效证件。

法律不允许强行放逐,政府也不采用强行放逐措施。  

與前一年不同,本年度没有关於政府拒绝被认为具有政治争议的人士入境的报告。 2005年,台北市长马英九意外地被拒发签证,无法参加香港大学的一个文化和城市管理研讨会。 政府拒绝解释拒发签证的原因。

2004年,一名新西兰籍的法轮功修炼者因不明原因被拒绝入境。 同样是在2004年,政府因“安全原因”禁止41名法轮功修炼者进入香港特区。 大多数修炼者仍想办法参加了法轮功的年会,共有700名人员参加了此次年会。 四名被拒绝入境的法轮功修炼者提起了司法审查。 截止10月,终审法院对此案尚未做出判决。 另外,在2004年,政府拒绝允许1989年天安门广场事件中的两名学生领袖进入香港特区,参加一个关於天安门大屠杀事件的会议。 2004年早些时候,其他的天安门广场事件的学生领袖获准入境参加一些没有争议的活动。  

中国当局不允许一些香港人权活动人士和民主派议员访问大陆。 但是,这一政策近年有所放松。

保护难民

1951年《联合国关於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的议定书不适用於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废除了临时性保护政策。 入境事务处主任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授予有特殊人道主义或关怀需要的人士难民身份或同意他们避难。 《入境条例》不承认外国人有任何申请避难的权利。 政府的做法是把寻求避难者交给律师或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 得到难民身份的人和等待难民专员办事处对其身份进行评估的人,可从难民专员办事处领取生活补贴,但不能找工作,其子女也不能在当地学校入学。 5月,由於预算被削减,难民专员办事处停止向那些等待身份评估的人员提供经济支持。 对此,政府开始通过社会福利部门向成人申请者提供有限的津贴。 难民专员办事处與可能接纳难民的国家的代表一起重新安置那些为数不多被确定为难民的人。 香港政府的政策是尽快遣返所有的非法移民,包括那些来自大陆的非法移民。 本年度上半年,有1,486名来自中国大陆的非法移民被遣返回大陆。  

8月,6名寻求庇护者在移民拘留中心举行绝食示威,抗议他们在等待身份裁决时被拘留。 拘留中心关押了约120名寻求庇护者,其中约四分之一已被关押了半年多,與此同时政府还是审理他们根据《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要求得到庇护的申请。 对此,立法议员通过议案,敦促政府與难民专员办事处展开合作,加快确认寻求庇护身份的流程。

第3部分: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更换其政府的权利

《基本法》限制了居民和平改变政府的权利,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其成员经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或被委任)选举产生。 《基本法》规定立法会60名议员中只有30名议员经直接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区议会包括一些被委任的议员。 《基本法》修正案得到行政长官、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和三分之二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的同意後,才能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程。根据《基本法》,修改《基本法》的权力完全由全国人大掌握。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选产生的目标”。同样,《基本法》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但是,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否决了香港在2007年和2008年的选举中实现普选的请求。

11月底,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举行了最後一次会议。 11月初,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没有提到普选的时间表问题,但他表示应该更广泛的民主和政治改革需要“多一些信任、减少一些尖酸、减少一些刻薄”。10月,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就策略性發展為行政長官舉行了一個討論會﹐研究實施普選的模式。之後﹐政制事務局局長指出策略發展委員會在縮小就普選所提出的各方建議之分歧方面已取得有益進展。

香港政府被授权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享有执法、立法和独立的司法权。 它包括由专业化的、独立的公务员队伍组成的行政機构;由立法会和18个区议会组成的两级立法機构。  

选举和政治参與

2005年3月,行政长官董建华以健康原因为理由意外地辞职。 董的辞职导致了根据《基本法》如何确定其继任者的合适任期的讨论。 2004年,香港政府明确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5年”。政府在董建华辞职後突然改变立场,称《基本法》的立法意图是经补缺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只应该在离职长官的剩余任期内担任行政长官。 在立法议员提出可能向香港法院提请司法审查之後,政府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澄清这个问题。 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进行了解释,称董建华的继任者应只能任满董建华剩余的2年任期。 这一解释被许多人认为與《基本法》不一致,並引起人们就中央政府对香港法治和香港高度自治的承诺表示怀疑。  

2005年6月,经过10天的竞选活动,前政务司司长曾荫权获得了800人选举委员会的710张提名票。 这足以让他的两个公开挑战者——民主党主席李永达和独立立法议员Chim Pui-cheng,无法获得进行选举所必须的100人提名。 曾在6月24日在北京宣誓就职。

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自行启动的对《基本法》的解释,中断了香港本地的辩论,决定在香港2007年和2008年选举中不实行普选。 全国人大还决定,目前立法会中按分区直接选举的席位和按功能团体间接选举的席位呈50:50的比率必须无限期地保持下去。 另外,全国人大对立法会议员获准提出立法议案的情况做出了限制。 尽管被严格限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范围内,但是全国人大的决议给修改选举程序留有余地。

2005年12月的一份政府计劃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成员的选举程序做了轻微修改,但没有获得所需的三分之二立法会成员的同意。 该计劃呼吁扩大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规模,並且分区选举席位和功能团体席位应各增加五个。 所有的“不赞成”票都来自民主派议员,他们谴责该法案没有制定实行普选制的路线和时间表。  

2004年选举了任期为四年的立法会议员,尽管存在一些小问题,其中包括投票箱不足和选民和政治评论员遭到恐吓,但选举被认为是自由公正的。 民主派候选人赢得了30个分区直接选举席位的18个,並总共获得了25席。 有199,539人有资格参加功能团体选举。

立法部门影响政策的能力受到《基本法》的极大限制。《基本法》要求,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须经分区选举和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分别以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基本法》的另一项条款禁止立法会提出影响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 没有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不能提出影响政府政策的议案。 政府有关“政府政策”的定义非常广泛,以此阻止议员个人提出议案,且立法会主席始终维护政府的立场。  

8月,香港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启动了司法审查,质疑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拒绝将许多无公职议员在对《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进行辩论时提出的修正案列入议事日程。 范徐丽泰拒绝将这一修正案列入议事日程的理由是,《基本法》第7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不得就“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提出法律草案。 但由於第74条没有明确限制这一修正流程,因此梁国雄及其律师认为范徐丽泰的决定违反了《基本法》。 对这一案件的聽证於11月中旬开始,到年底,此案还在审理中。

区议会的职能是就涉及地方行政区内居民福利事宜、地方行政区内公共设施的提供和使用,以及为进行地区公共工程和举办社区活动而拨出的公共资金的运用等事项向政府提出意见。 《区议会条例》赋予行政长官职权,以委任总数为529名区议员中的102名,他实际上行使了这一权力。

香港有36名全国人大代表。 2002年,全国人大任命的一个由955名居民组成的委员会推选产生了香港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任期五年。 政界人士和人权活动人士批评推选过程缺乏民主和透明度。 2004年,两名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赢得了立法会中的直接选举席位。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会直接选举席位竞选中失败。

女性在60个立法会席位中占11席,各主要政党女性成员的比例为17%至23%不等。 立法会主席是女性,另外有幾个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也是女性。 女性在全体公务员中占三分之一以上,政府的15个最高级职位中有2个由女性担任。

立法会中没有少数民族成员,但是有许多少数民族人士担任高级公务员职务。  

政府腐败和透明度

本年度只发生了个别政府腐败案件。政府通过《防止贿赂条例》和廉政公署积极打击官员腐败。 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获得政府信息。实际上,无论是不是香港公民均可获得此类信息,但经严格定义且可提出上诉的情况除外。

第4部分: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众多香港和国际人权团体一般可以不受任何政府限制地开展活动,对人权案件进行调查並公布结果。 政府官员总体上愿意配合,並对他们的意见积极做出反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批评意见的知名人权活动人士也能在香港自由活动,並继续享有在香港的永久居留权。但海外持不同政见者在进入香港有时会遇到困难。

第5部分:歧视、社会虐待和人口贩运  

法律规定,所有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府在实践中尊重了这些权利。

妇女  

因为没有充分解决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政府在本年度繼續受到批评。 当地公共卫生官员、政治家和妇女团体继续关注对妇女,特别是對那些来自大陆的新移民施暴的问题。 《家庭暴力条例》允许受害者要求对施暴者发出三个月的禁令,並可延长到六个月。 该条例没有直接把家庭暴力规定为刑事犯罪,但可以根据其他法律对施暴者提起刑事指控,包括《刑事罪行条例》和《侵害人身罪条例》。 政府实施这项法律並起诉违法者,但往往只发布禁令或限制令。 1到3月间,社会福利部门从警方、社会工作者、卫生部门和自愿者组织处共收到968起家庭暴力案件。

11月,据称有一名男子杀死了他的妻子和两个孩子,在此之前的两年时间里,该家庭曾四次报警,表示家庭出现纠纷。 因为没有涉及暴力行为,警方将这4个电话都转接至社会福利部门;但媒体报道批评警方和社会福利部分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过於迟钝。 同样的悲剧发生在2004年,一名母亲和她的两个女儿死於家庭暴力,死前数小时,她们曾向警察局求救,但未成功。 此前,这名妇女曾向政府社会工作人员求助。 2005年,在对死者进行验尸调查後,人们建议全面改革现有的打击家庭暴力的指导方针。 警方接受了其中一些建议,社会福利部门宣布对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的政策”。 2005年,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的香港非政府组织“和谐之家”执行理事说,2004年4月到2005年4月,有263名妇女为逃避家庭暴力寻求庇护,这是5年来的最高数字。 2005年,香港大学的一项调查发现每5个家庭就有1个经历过某種形式的家庭暴力。

1月,政府赞助的妇女事务委员会发布报告,介绍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战略,包括赋予受害者权力、防止暴力、及时有效地干预,以及社区教育和支持计劃。

3月,政府介绍了两项施虐者辅导计劃试点项目,一项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全天候服务的新项目。

8月,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常任秘书长(卫生及福利)李淑仪女士告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政府将在以下三个领域加强《家庭暴力条例》:扩展覆盖范围,包括前配偶和前同居者;扩展逮捕权的标准,包括对心理伤害发布禁止令;增加禁止令的持续时间。 非政府组织说《家庭暴力条例》急切需要修改,以便根据该法直接认定家庭暴力为刑事犯罪。 代表社会福利部门的立法议员指责政府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工作不力。

除與妇女相关的政府计劃外(例如,家庭生活教育咨询),这些动议还包括热线服务、临时住宿服务、法律援助和儿童保护服务。 政府还通过妇女事务委员会赞助公众教育和媒体宣传项目,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鼓励妇女及早寻求专业的帮助。  

本年度上半年,警方接到的强奸案报告为38起。 《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规定,婚内强奸属犯罪行为,《刑事罪行条例》明确表示,“非法性交”适用於婚内與婚外。 本年度上半年,警方接到的流氓袭击案报告为554起。

卖淫属合法,但有一些活动是法律禁止的,诸如导致他人卖淫或给别人拉皮条、以他人卖淫为生和经营卖淫场所等活动。 香港是贩运人口进行性剥削的中转地和目的地(见第5部分:人口贩运)。  

《性别歧视条例》禁止对求职妇女或已经在某一機构就业的妇女进行性骚扰。 平等機会委员会报告了48起性骚扰投诉。

妇女在就业、工资、福利、财产继承和晋升方面受到歧视。 2004年的一份调查显示,近80%的女职工感觉自己受到了歧视。  

本年度,在专业领域工作的妇女比例略有上昇,包括科学和工程、法律、教育、财会、社会科学、卫生和医学等领域。 到6月,在这些领域就业的专业人士中妇女占37%,而2005年6月这一数字是33.5%。 大约21%的司法官员和法官为女性。 在立法会的60个席位中,妇女占11席。 根据2004年公布的一项调查,大约四分之三的私营企业中有女性担任高级管理职位,女性占据了四分之一以上的高级管理职位。 妇女从事低层工作的人数比例仍然过高。

法律在离婚安排和财产继承问题上对男女一视同仁,但妇女仍受到传统做法的歧视,新界农村地区屋宇的继承就存在这一问题。  

儿童  

政府通过提供经费充足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和保护服务,维护儿童的权利和福利。 教育部门为6至15岁的儿童提供学校教育,並为不讲中文的儿童提供编班服务。 一至九年级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幾乎100%的学龄儿童都到学校上学,男童和女童的入学比例相当。 政府支持提供监护、保护、日托、寄养、庇护所、儿童之家和家庭帮助方面的项目。  

《家庭暴力条例》规定,以殴打、侵犯人身、忽视、遗弃、性剥削和儿童性观光等形式虐待儿童都将受到严厉法律惩罚,而且政府执行了这一法律。

本年度上半年,向警方报案的虐待儿童案件为616起:其中264件涉及人身虐待(受害者不满14岁),352件涉及性虐待(受害者不满17岁)。 7月,香港大学的调查发现幾乎每3名儿童就有1名受到过虐待。  

政府在卫生部门设立的总计50个母婴健康中心开展了家长教育计劃,其中包括防止儿童受虐辅导。 政府还开展公众教育项目以提高对儿童虐待问题的认识,警告儿童如何保护自己。 社会福利部门为临床心理学单位配备了儿童心理学家,为家庭和儿童保护服务单位配备了社会工作人员。 该部门还委托对虐待儿童等家庭暴力问题进行研究。 警方继续设立虐待儿童案件调查组和儿童证人支援项目。 《幼儿中心规例》有助於防止由不合适的人员提供儿童照顾服务,並为开办互助幼儿中心提供便利。

政府颁布了《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规定凡制作、生产、分发、出版、广告宣传和拥有儿童色情物品均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该条例还严禁介绍儿童制作色情物品,规定部分性侵犯条款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香港以外侵犯儿童的行为,並禁止與这类行为有关的安排或广告宣传。 法律规定对拥有儿童色情物品的处罚最高可达5年监禁和罚款128,500美元(100萬港币)。

2005年9月,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香港政府专门制定统一的儿童法律或政策,建立一个能够代表儿童观点的機构,禁止体罚,劃定贫困线,禁止判处青少年罪犯终身监禁,並增加对儿童福利项目的资助. 但香港政府本年度没有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

政府为拥有香港居民身份的所有儿童提供有补贴的高质量医疗保健。  

儿童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 本年度上半年,有59名16岁以下的青少年被监禁:其中9人入狱、7人在劳教中心,12人在拘留所,31人在康复中心。

人口贩运

没有禁止贩运人口的法律。 但有多项法律和条例允许执法当局采取行动惩处贩运分子。 尽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阻止此类活动,但是香港依然是少量从中国和东南亚贩运来的卖淫人员的中转地和目的地。 政府难以在庞大的非法移民群体中查明人口贩运的受害者。

幾乎所有的外国妓女都是自愿来到香港从事卖淫活动的。 大部分来自中国大陆、泰国或菲律宾的农村地区,她们持有14天的旅游签证,但是有少数人持伪造证件入境。 妇女占了其中绝大多数,但是越来越多的年轻男性也来到香港从事同性恋卖淫活动。 虽然许多人是自行来到香港,但也有一些是因为受到犯罪集团的诱惑和获得经济回报的承诺来港的。 妓女一般必须向犯罪集团偿还飞機票费用和食宿费用。 一些人被迫长期滞留在香港,或被迫从事自己预期之外的工作,以此清偿债务。 妓女有时要把自己的护照交给犯罪集团,直到还清债务。 当她们的签证过期时,许多人就前往澳门和深圳呆一天,接着返回香港。 入境官员已经注意到了这種做法,如果他们怀疑有这種做法,他们就拒绝其重新入境。 虽然有犯罪集团介入把妓女带入香港,但极少有妇女是被强迫,或是被威胁卖淫的。  

本年度,政府报告了1起涉嫌贩运人口的案件。 据报道,两名菲律宾妇女被另一名菲律宾妇女招到香港,以为将从事酒吧招待行业。 这两名受害者称,他们到达香港後被迫从事卖淫,一个星期後,他们成功地逃脱。 两名受害者向菲律宾总领事提交了宣誓书,並离开了香港。 该案件已向警方报案。 一个嫌疑人已经被捕,但否认上述指控,目前仍在调查中。

近年来,贩运分子使用伪造的或非法获得的旅行证件试图通过香港機场贩运人口,但这個問題並不严重。 2004年,入境部门建立了反非法移民局,以打击人口贩运者和其他使用虚假证件的游客。 该局在香港国际機场配备了60名官员。 因为这些官员,本年度上半年機场查获的假冒证件数量急剧减少。 本年度上半年,当局因伪造旅行证件逮捕了834人,2004年同时期查获了1,288人。 本年度,没有关於有人被贩卖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家庭佣工工作的报告。  

《入境条例》和《刑事罪行条例》等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使执法当局能采取行动打击人口贩运。 为非法入境者安排进入香港的途径,帮助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使用或持有伪造假冒或非法得到的旅行证件,以及帮助和教唆任何人使用这样的证件等行为,都可被法庭判处高额罚款和最长达14年的监禁。 保安局负责打击贩运移民,並监督负责实施反人口贩运法规的警察、海关和入境部门。 执法官员接受专门培训,学习如何对待和保护受害者和容易受到伤害的证人,其中也包括贩运活动的受害人。

政府还对那些诉诸法律诉讼控告雇主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调查和起诉人口贩子的人常常能被免於起诉。 社会福利部门和当地的非政府组织还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各種社会服务。 对於向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服务的境外或本地非政府组织,香港政府不提供资金。 为了防止人口贩运,政府还向劳工分发有关其权利的宣传小册子,这些小册子以多種语言出版。  

残疾人

有身心残疾的人受到歧视的现象仍在就业、教育和提供公共服务领域继续存在。 《残疾歧视条例》要求改善建筑物出入通道,並对采取歧视行为的人予以制裁。 虽然采取了检查措施,有时还关闭违章企业,但出入公共建筑(包括公立学校)和使用交通设施对残疾人来说仍是一个严重问题。    

政府在残疾人庇护工作场所提供综合性工作计劃,还提供职业评估和培训。 无法了解职工总数中残疾人数量的全面统计数据,但据政府於2000年进行的调查估计,有一種或多種残疾的人口达269,500人,其中身体残疾者为225,600人,精神残疾者为52,700人。 调查显示,在269,500名残疾人中,有52,500人就业,有59,700人被认为有“经济活动”,其中包括小业主和街头摊贩。 但是,代表残疾人的联合组织於2002年报告说,居民中约700,000人有残疾,其中约一半能工作。 截至3月,在总数为156,436人的公务员队伍中,有3,256名残疾人。 本年度上半年,劳工处展能就业科为2,670名残疾求职者中的1,637人找到了工作。 截止到2005年9月,在795,000萬名在校生中约有1.32%是残疾人,约有37%的残疾学生在主流学校中学习。

平等機会委员会为解决歧视残疾人问题开展了各種活动,包括青年教育计劃,向雇主提供指导和有关资源,开展媒体宣传活动,以及共同举办专题讨论和研究等。  

第6部分:劳工权利

a. 结社权  

法律规定了结社权和劳工自行成立並加入组织的权利。 职工会必须根据《职工会条例》登记。 登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至少有7人组成。

b. 组织和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组织权,但没有保护集体谈判权。 1997年的《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取消了有关职工会有权與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法律规定。 该条例禁止将职工会的经费用於政治目的,规定职工会在向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工会组织提供经费之前需获行政长官的批准,並限制任命企业或部门以外人士担任工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裁缝和木工等一些行业的工资标准根据现有行业规范和惯例通过众议拟定,无法定機制可依。但是集体谈判並没有得到广泛推行。 职工会通常没有足够的力量迫使管理阶层进行集体谈判。 政府不與公务员工会进行集体谈判。

劳工处的劳资协商促进组加强了劳资双方的沟通、协商及自愿谈判。 9个经济部门的三方委员会都有来自工会、雇主和劳工处的代表。  

停工和罢工合法。 但公务员的这種权利受到某些限制。 尽管没有禁止罢工的法律,但实际上大多数工人必须签署的雇用合同通常声明,离开工作岗位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可能导致被立即解雇。 此外,在不合理解雇案例中,法律没有规定有关复职的法定权利。

本年度,出现1次停工事件。 6月,200名巴士司機因不满工资待遇,发动了为期一天的静坐示威,由於在最後一刻达成了协议,避免了大规模的罢工。香港没有出口加工区。

c.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义务劳动。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强迫或强制儿童劳动,但没有发生类似情况的报告。

d. 禁止雇用童工與最低就业年龄  

《雇用儿童规例》禁止任何工业企业雇用15岁以下的儿童。 13岁和14岁的儿童可以受雇於某些非工业企业,条件是需保证受雇儿童至少接受9年教育,並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劳工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 本年度上半年,劳工处进行了79,968次检查,发现1件违反《雇用儿童规例》的案件。 两起案件涉及雇用年龄为13和14岁的儿童,且无法提供有效的入学证明和父母同意书;另一起案件涉及雇用一名14岁的儿童演艺人员,且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期限。 到年末,政府正在评估卖淫的证据。 在制造业部门,法规将15至17岁青少年的工作时间限制在早上7时到晚上7时之间,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 在有危险的工业企业中,法规禁止18岁以下的人加班。

e. 可以接受的工作条件  

外籍家庭佣工除外,没有法定的最低工资。 少数行业有统一的工资结构,但工资标准通常由雇主和雇员达成的个人协议确定,並取决於供求情况。 有些雇主为雇员提供各種津贴、免费医疗和无偿交通补贴。 平均工资通常能让雇员及其家人过上体面的生活。 双职工家庭很常见。 还没有关於工作时间、每周带薪休假日、休息时间和强制性加班方面的规定。 10月,行政长官首次承认需要研究最低工资和限制工作时间的问题。

2001年,香港特区政府受到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批评,因为政府没有制定法律规范法定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每周带薪休假日、休息时间、强制性加班和免遭不公正开除。 2004年,政府将最低工资和最高工作时间问题交给劳动顾问委员会处理。 截至年底,该委员会还在审议这一问题。 10月初,50多个职工会和协会抗议政府在最低工资问题上进展缓慢,並指责政府剥削社会底层與大公司串通一气。 此外,关於这些问题尚没有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立法议员、学者和公众还在进行讨论。 但是,劳工处积极寻求改善工作条件,鼓励與由政府、雇主联合会和工会代表所组成的行业委员会举行磋商、会议和专题讨论。 这些委员会中包括货物运输业三方委员会和财产管理行业委员会。

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工资约为每月435美元(截止到2006年6月为港币3,400元)。 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8小时,但许多家庭佣工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标准。 有关通用合同的法律要求雇主除发给最低工资外,还应为外籍家庭佣工提供住宿、职工赔偿保险、旅行津贴及食品或食品津贴,所有这些应足以达到正常的生活水准。 外籍家庭佣工如被解雇,则被驱逐出境。 本年度头7个月,共有四名雇用了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被指控违反劳动法有关虐待的条款和《雇用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本年度头7个月,共有124名外籍家庭雇用工因受到其他形式的虐待(包括强奸、恶意攻击、受伤和严重攻击)提请刑事诉讼,其中75起被受理。

劳工处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负责促进安全與健康,执行安全管理法律及制定和执行政策。

《工廠及工业经营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以及这些条例的35条附属法例对安全和健康条件进行规范。 本年度上半年,劳工处对工作场所进行了63,156次检查,发出了959张传票,罚款总额965,295美元(港币7,529,300元)。 近年来,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状况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在建筑业。 本年度上半年,发生了10,048起工伤事故,其中3,667起被定为工业事故, 5起造成人员死亡。 《雇员赔偿条例》规定,雇主必须报告在與工作有关的事故中雇员受到的任何伤害。 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规定工人可自行脱离危险的工作环境,並且以後不影响其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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