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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香港

《美国关于香港的报告(截至2001年7月31日)》

目录:

梗概

背景

美国在香港的利益

影响美国在港利益的动态(200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
1.自治
2.政治制度
3.公民自由
4.司法与法律动态

美国-香港关系(200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
1.经济-商务
2.出口控制
3.执法合作、引渡和司法相互协助
4.美国军舰和军用飞机访港
5.护照和签证制度
6.文化、教育、科学和学术交流

 

梗概

香港在中国主权下继续是亚洲最自由的城市之一,香港政府致力于发展香港独特的生活方式。除了某些值得继续予以密切关注的显著情况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政府总体上信守了对尊重香港高度自治的承诺。在2000年4月1日到2001年7月31日这一期间内,香港继续是一个自由社会,每天给予居民基本公民自由,以开放性国际城市为本色,在发展自身特徵和经济利益方面继续在很大程度上自行决策。但是,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特别是香港政府针对法轮功信仰团体所使用的严厉言辞和可能采取的行动。然而,值得指出的是,法轮功虽然在大陆遭到禁止,但在香港仍然合法,这是香港自治的突出证明。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大陆取缔法轮功,使大批法轮功练功者遭到逮捕和伤害,但是法轮功成员仍可继续在香港自由修炼,并在北京驻港联络办事处外多次举行示威和守夜活动,抗议中国大陆政府在大陆虐待法轮功练功者。

香港的行政部门继续是独立的,很多原先被英国人任命担任高级职务的官员仍然留在重要的职位上。香港的出口控制制度依然稳固。香港继续扮演着地区金融中心的重要角色,并在积极参与振兴亚洲衰退的经济的国际努力中成功地实现自身经济好转。香港新闻界保持自由,并且继续对大多数问题发表批评性评论,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以及香港政府的批评。示威活动 ─ 往往是批评中国大陆的 ─ 继续得以举行。中国大陆的公司受制于和所有其它企业一样的法律和管理监督。香港廉政公署确实成功地起诉了大陆公司的若干驻港高级管理人员。

法治和司法独立继续处于香港自由、开放性社会的支柱地位。由于人们担心香港政府1999年在“居留权”一案中采用的导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做出事后重新解释的机制今后有可能被重新采用,因此存在着对香港终审法院能否长期保持最高权威的担忧。北京在2001年4月和5月拒绝批准美国舰艇和军用飞机访问香港的请求,虽然这属于中央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国防和外交事务,但是还是对香港作为国际性开放城市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虽然香港居民总的来说享有不受限制的言论和结社自由,外来者没有享有这些权利的保障;今年5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访问香港之际,香港政府拒绝让大约100名计划参加修炼活动并抗议中国大陆虐待大陆法轮功练功者的海外法轮功成员入境。

香港的政治制度在继续发展。立法机关和享有报导自由的新闻界利用公共论坛要求和促使政府负责。政府已宣布将考虑如何使高级官员更好承担责任,虽然还不清楚将会采取什么措施做到对香港人民和立法会更加负责。在使立法会和行政长官选举民主化的速度问题上展开了公开辩论,但是香港政府继续表示现在还不是考虑修改香港选举方式的恰当时间。

美国在香港有重大的利益,并且支持香港在中国主权下享有高度自治的概念。作为对香港自治的承认,美国继续赋予香港有别于中国其它地区的特殊地位。美国继续以缔结和执行双边协议、促进贸易和投资、安排高层访问、扩大执法合作、增加教育、学术和文化往来以及在出口控制方面对香港和中国大陆加以区别对待等方式支持香港的自治。

在本报告涵盖时期(200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内,没有发生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修正后)第201节(A)、第202节(D)、或第201节(B)所分别规定的需要采取暂停、终止或裁决行动的情况。

背景

香港在经过156年英国殖民统治后于1997年7月1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的地位由两项文件确立:1984年英中两国签署的《联合声明》和中国于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这些文件正式确立了“一国两制”概念,即:香港除外交和防务以外,将被保证享有高度自治,并且香港的社会和经济制度、生活方式和香港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至少50年不变。美国支持香港自治,修正后的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使美国政府有权在满足美国国内法律需要时根据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的原则把香港作为有别于中国大陆的非主权实体。

美国在香港的利益

美国在香港有实质利益。美国同香港这个世界第十大贸易实体、第九大银行业中心的贸易、投资和商务关系在相当开放的环境下蓬勃发展。2000年,美国对香港的出口总额达146亿美元。到1998年年底美国在香港的直接投资额达208亿美元以上。美国在香港营业的常驻公司有1,100多家,香港的开放社会和有吸引力的生活环境使大约5万名美国公民以香港为家。(其中包括很多有双重国籍的人,香港当局不将其列入美国籍居民。)

香港政府和美国总领事馆之间继续保持广泛、有效、互利的合作关系。美国与香港人民有着强有力的文化和教育关系,包括大量游客和学生的双向交往。美国极其重视促进双方的经济商务关系,保持执法合作关系以及继续使海军舰艇到香港作常规停靠。

美国也高度重视保护人权,促进民主制度,信息流通自由,人民按照自己的选择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发展和保护法治以及保护个人自由等。香港居民同美国人民有很多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并通过努力使香港成为一个展示珍视自由的社会所能够取得的成就的典范。香港是一个开放的、有很大宽容性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当地和外国的非政府组织继续自由运作,媒体人士的工作很少受到政府规定的限制。

美国利益通过下列因素得到进一步维护:香港回归中国后继续实行自治并保持稳定和繁荣;在香港有业务全面的总领事馆运作;公民自由得到保护;香港的法律制度得到保存,从而使美国能与香港就执法问题进行持续、有效的合作。美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密切合作,向香港政府、北京中央政府当局和香港人民表达我们对香港的看法。

影响美国在港利益的新动态(200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

1.自治
香港得到的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外将享有高度自治的承诺成为现实。作为世界上最开放、最富有活力的经济体之一的香港以正式成员身份积极参与了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济合作论坛等不以主权国家为成员条件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活动。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中国中央政府力图限制香港经济自治的证据,实际上,香港和北京在多边经济论坛中有时在很多问题上采取不同的立场。海关边境控制继续有效,香港当局继续制订、实施和执行自己的贸易法规。曾在这些正面发展中出现的一个负面例外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港官员2000年5月公开提出香港不应与主张独立的台湾公司做生意。香港政府迅速而断然地做出了反驳。

在非经济事务方面,香港保持了自治,虽然北京政府针对有关台湾、梵蒂冈和法轮功问题施加的压力令人关注。2000年4月,一名中国中央政府派驻香港的高级官员公开宣称,香港媒体不应把主张台湾独立的观点当作普通新闻来报导。香港政府反驳说,新闻自由在香港受到保护,媒体可以自由评论和报导各种问题。同年9月,中国大陆的驻港官员敦促香港天主教教会在任何庆祝10月1日梵蒂冈给在中国殉教的120名外国传教士和中国天主教徒封圣的活动中保持“低调”。但香港教会仍按其原计划举行了庆祝活动。在本报告涵盖的时间内,中国大陆政府要求香港制止法轮功在港活动的压力有所增加,这一点通过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2000年12月在澳门发表的演说体现出来,他警告香港和澳门政府绝不要让任何人利用特区从事反对中央政府的任何活动。2001年1月,在香港政府拥有的一个设施内进行的一次法轮功国际会议引起当地亲北京人士和北京官方发言人对法轮功在港活动的指责。此后,随着香港高级官员发表了批评法轮功的谈话,人们的主要担心转移到香港政府可能对法轮功采取的行动。在预备江泽民主席5月访港期间,香港政府以未加说明的“安全理由”禁止包括几名美国人在内的大约100名法轮功成员进入香港。同时,香港政府允许法轮功成员在江泽民主席访港所经之地的边缘地带举行抗议活动。5月的事件刚结束,有新闻报导援引未透露姓名的官员的话说政府计划制订反邪教法,这一措施有可能危及香港的公民自由,因此人们的担心进一步加剧。政府声称正在密切注视法轮功在香港的活动,并承认在考虑制订反邪教法的可能性并研究其它司法管辖区是如何处理邪教问题的。但到撰写本报告时为止,香港政府仍然表示它没有在计划制订这样的立法。

香港继续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提交其自身的报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名义,因为香港不是主权国家)。最新的例子是,2001年4月,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审阅了香港关于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报告。

被阐明以防务为主要职责的人民解放军(PLA)驻港部队继续保持很少露面的象征性存在。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如果香港行政长官提出请求,并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驻港部队可以协助香港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和救灾,但是,没有出现这类情形。驻港部队没有参与保安工作,与香港训练有素的行政部门少有交往,并且不从事任何商务活动。应香港政府的邀请,并经过中央政府的允许,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再次参加了香港一年一度的搜救演习。(美国也参加了那次演习。)

香港政府7月30日允许一名两星期前刚被北京法院判定为台湾间谍并被驱逐出境的一名美国公民进入香港。这一举动清楚地显示了香港在出入境事务上享有的自治程度。

2.政治制度
基本法提出要“循序渐进”地在2007年以后达到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的最终目标。2000年9月,在立法会60个席位中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席位从20席增加到24席。由基本法规定的80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由10人减少到6人。由功能(专业)团体选举的席位仍为30席。大约有占登记选民总数43.57%的大约149万选民投了票(低于1998年创记录的53.29%,接近历史常规)。观察人士一致认为,这些选举是自由、公正的。民主派党派赢得18席(民主党以12席继续居立法会最大政党地位)。对北京观点一般持支持立场的民主建港联盟获得11席。竞选活动中占主导位置的议题是人民生计问题,而不是公民自由问题。

香港的民主活动人士继续努力推动香港政治结构的改革。香港政府官员保证就未来宪政发展广泛徵求公众意见,但主张这方面的行动应该循序渐进,任何决定都应考虑到2002年行政长官选举和2004年立法会选举所反映的情况。香港工商界也施加相当大的压力,要求维持功能团体占立法会半数席位的现状。

民众对立法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持续对立以及缺乏政府责任制的不满日益增强,政府官员因此表示,目前的结构是不能长期维持的。行政长官在其2000年10月的政策报告中承认了这个问题。一个由行政长官主持的责任问题特别小组正在研究这个问题,预期行政长官将在他2001年10月的政策报告中提出建立新制度的方案。一个关键问题是改革方案如何能使政府在向还不是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行政长官负责的同时,加强对立法会和人民负责。政府还在采取措施,努力改善与立法会的关系。

2001年7月,香港立法会在民主派人士高声反对下,通过了一项法案,制定了2002年3月选举行政长官的有关规定。民主派议员反对该项法案中的若干规定,但尤其把注意力集中在一项含糊其辞地规定北京有解除行政长官职务权力的条款。他们反对的理由是这一条款既损害香港自治,又无必要。政府和立法会多数最终驳回了这些理由和修正意见。目前还不清楚这项规定是否已对香港自治造成损害;一些有威望的评论员认为,北京已经拥有解除行政长官职务的权力,香港无法影响北京的这一权力。然而已经明了的一点是,尽管民主派人士做出努力,但是这项法律的通过没有使香港接近基本法规定的普选产生行政长官的目标。

被普遍认为是香港自治的一位主要支持者和国际性人物的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于2001年4月提前一年退休。她的退休决定引起对香港繁荣前景的大量推测。她的继任人曾荫权也是一位颇受尊敬的资深公务员。他把担任财政司司长期间积累的与国际经济界密切合作的长期经验带到新的岗位上。曾荫权在担任政务司司长的头几个月强调了香港法治、新闻和信息流通自由、公平竞争和廉洁奉公的重要性。新任财政司司长梁锦松虽然并非来自公务部门(他曾是一位银行家),但带来了作为行政长官的行政局成员和多种公共委员会成员的卓越声誉和公众服务经验。

3.公民自由
言论、新闻、宗教、集会、结社自由和其它基本人权在香港继续得到很好尊重和坚决维护,尽管出现过一些北京施加压力的情况。如前面提到的,对香港人权记录和自治的最严重的考验是北京要求香港制止法轮功的压力。在本报告涵盖的时间内,香港政府未曾采取限制当地练功者的行动,但是,香港官员把法轮功与国外臭名昭著的邪教相对照以及政府“研究”反邪教法的做法引起立法会以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和天主教会的关注。这样的立法有可能危及香港的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与此同时,尽管一些私有经济实体如某些旅馆和书店有时避免与法轮功有关联,但是法轮功人士仍可继续自由修炼、抗议和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新闻界依然是自由的,并且总的来说,追踪消息积极大胆,但是人们对于新闻界,特别是那些在大陆拥有大量商业利益的媒体业主的自我审查表达出某些关注。在本报告涵盖期内,平均每天发生五起示威活动,超过了回归前的发生率。警方一般采取维持公共秩序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限制措施。在2000年5月举行有包括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内的国际要人参加的高级国际商务会议期间,警方对抗议人士的处理方式引起了一些不满。尽管如此,抗议活动在这个高度发展的公民社会里继续保持活跃,这一点通过对北京天安门屠杀事件的周年纪念活动、法轮功抗议北京当局虐待大陆法轮功成员的活动以及对非暴力公民抗议行为的普遍宽容态度中都得到体现。

香港回归后,有数以百计的社团登记注册,没有任何注册申请遭到拒绝。自香港回归以来提出要求举行公开集会和游行的数千份申请中,有少数申请没有得到批准。最新的一个例子是,2001年6月,在一些卡车司机头一天在香港举行了“缓慢行驶”抗议活动后,警察当局拒绝批准他们要求在第二天在香港交通繁忙拥挤的闹市区举行类似抗议活动的申请。在一些少数族裔和人权组织的敦促之下,政府正在考虑制订反种族歧视法。以香港为偷渡和贩运人口中转地和目的地的非法活动仍然是一个问题;政府继续采取预防措施,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基本法第23条要求香港立法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和颠覆中国政府等行为。制订这项法律的过程在以非常从容审慎的速度继续,没有迹象显示这些法律何时出台;政府表示将会广泛徵求意见。人权组织欢迎这种做法,然而他们担心最后会设置言论罪,特别是在与颠覆和分裂国家有关的方面,而这些并无普通法的依据。

4.司法与法律动态
香港实行源于殖民时期和被基本法确定的普通法体系,继续是法治当家。从地区法院到终审法院,即香港最高司法机构,都做到司法公正,并且具有公平形像。司法任命由一个非党派委员会决定(但是有些人公开要求增加提名过程的透明度)。法官质量优秀,而且终审法院包括来自共同体其它管辖区的著名法官,他们根据个案需要参与审理。

在广为人知的1999年“居留权”一案中,香港政府曾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NPCSC)对基本法条款作重新解释,如今每当终审法院处理敏感问题时,这一案例继续出现在记忆中。虽然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某些情况下可对基本法做出解释,但是,采用与施行普通法不相干的中国大陆的机制来推翻香港法院的裁决使很多人感到不安,他们认为,这种做法损害了香港的司法权。虽然此后没有再出现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解释基本法的情况,但香港政府在两宗最新的居住权案件中曾提出终审法院应该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但是,法院7月20日的裁决显示,法院拒绝寻求这样的解释,并决意从广义上理解香港的自治范围。香港政府表示,在其败诉的一宗案件中,不会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新解释。

对于并行审判权问题的担心也继续存在,这类问题出现在香港居民在中国大陆被逮捕和审判而其至少在香港犯下部份罪行的情况下。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通知作为一项有限的机制于2001年1月生效,有关引渡和移交犯人的协议在继续协商之中。人们对香港人在这些协议中有何种权利感到关注,因而使这些问题受到密切审视。

美国-香港关系(200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

1.经济-商务
过去两年来,香港在打击影视、音响和电脑软件光盘盗版和冒牌商品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除了加强执法以外,香港大大加强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包括今年6月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公司团体使用无许可证的软件为犯罪行为。美国贸易代表如今经常把香港推为其它正在努力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亚洲经济体所应仿效的典范。

香港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和投资限制很少,即使那些尚存的为数极少的限制规定也在被稳步减少或消除。例如,自1998年起,香港开放了广播电信市场,使之面对更激烈的竞争。这一自由化措施的一个结果就是大大增加了美国的直接外国投资(1999年为25亿美元),包括几项重大电讯项目。目前剩下的主要障碍是开放当地有线电信市场,香港政府承诺要在2003年1月以前予以完全开放。香港有理由为其推动竞争的作为而骄傲。但是,缺乏反托拉斯法以及进入当地市场的高昂费用导致某些服务性行业被当地主要公司控制的局面。

美国继续为通过谈判实现美-港民航协议大幅度自由化而努力。自由化将有利于旅客、工商企业和航空公司,也有利于香港的整体经济。但是,在美国的立场和香港更具限制性的做法之间存在着很大差距。

美国公司高度评价香港的商业环境,包括它独立自主的、公正的法律制度和信息的自由流通,低税率以及发达的基础设施。美国商会2000年后期对其成员所做的年度商业信心调查显示,会员对亚洲金融危机后的香港经济感到日益乐观和有信心。在收回的调查问卷中,有95%的会员表示他们认为2001年的前景将是“良好的”或“令人满意的”,并预期这种情况将持续到整个2005年。美国主要的电脑、电信和媒体公司在香港设立地区办事处,巩固了香港作为美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和更广大的亚洲地区的前哨地位。

香港政府发出了一份关于生物技术食品分类问题的意见征询单,提出了三种政策选项,包括自动的和强制的措施。美国政府密切注视着意见的征集,因为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都可能会影响美国生物技术食品对香港的出口。

2.出口控制
香港和美国在出口控制的合作方面没有重大问题。按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规定,香港仍然是单独的海关辖区,在出口控制方面享有高度自治,它的出口控制制度仍然是美国政府鼓励其它国家和地区效仿的榜样。香港的出口控制制度具有极高的透明度,地方当局与美国的对应部门密切合作,确保遵守相关的出口控制规定。今年5月,双方的政府官员进行了第六轮部门间的正式出口控制磋商。这些会谈再次使美国坚定了对香港出口控制自治的信心,并突出显示了香港对执行出口控制制度和同美国进行合作的有力承诺。

美国商务部驻港代表定期对在港公司进行许可证签发前的检查和发货后的核实工作,这属于对军民两用出口物资的许可、检查和后续程序。国务院和美国海关官员也对军需品进行同类性质的最终用途检查。在这两种情况下,香港官员既没有被预先通知也不参与检查。1997年总审计局(GAO)的报告强调了这种检查的重要性。报告指出,这种检查是确定香港是否继续保持有效出口控制制度的一个关键因素。加强检查的另一做法是商务部专家经常前往香港,每次用几天时间做发货前和发货后的核实检查。

在香港出口控制执法方面的卓越记录中仅有的瑕疵之一是,2000年10月香港法院驳回了针对美国出口香港的高性能电脑在1996-97年间被再度出口到中国长沙大学而提出的起诉。美国和香港当局密切合作,协助香港对此案的起诉和美方对此案的调查。遗憾的是,香港法院裁决,鉴于没有美国出口商的确凿证词,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香港政府指控的未经许可再出口的情况属实。

3.执法合作、引渡和司法互助
执法合作继续是美国-香港关系的主要支柱。有7个执法机构在美国驻港领事馆内设置了办公室:麻醉品管制局、联邦调查局、移民和归化局、海关、特工处、国内收入署刑事调查处和国务院外交安全局。美国和香港的执法机构在打击偷运移民、贩毒、商业欺诈、伪造、信用卡欺诈、洗钱、侵犯知识产权和一般性有组织犯罪等活动方面进行了合作。分别于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开始生效的美国-香港引渡协议、囚犯移送协议和司法互助协议在多数情况下都继续得到顺利执行。

4.美国军舰和军用飞机访港
2001年4月发生EP-3飞机撞机事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显然与香港无关的理由拒绝了美国军舰和军用飞机访问香港的请求。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不准许一架美国军用飞机在预定的例行航行训练期间在香港作短暂停留;5月,他们拒绝一艘美国海军舰艇按照预定时间6月下旬在香港靠岸。这种令人遗憾的逆转与1999年5月北约误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事馆以后出现的中断访问的情况类似。7月,中国当局批准两艘美国海军军舰于当月晚些时候停靠香港。目前还不清楚中国是否会像1999年9月到2001年5月期间那样准许这类访问顺利进行。

5.护照和签证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英国海外公民(BNO)护照由英国政府签发。但是,中国只承认英国海外公民护照为旅行文件,不承认它为国籍凭证。大多数香港居民都有权同时持有英国海外公民护照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政府继续争取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进入其它国家,目前已有大约90个国家给予免签证入境待遇。前往香港作少于90天临时访问居留的美国公民可以免签证入境。美国给予对应待遇─ 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者免签证入境 ─ 的能力取决于和受制于美国法典第八篇第1187节,移民和国籍法第217节签证豁免计划中规定的条件。美国目前向合格申请人签发为期十年的多次入境旅行签证,这是美国法律规定多次入境签证的最长有效期限。

6.文化、教育、科学和学术交流
香港七所大学和其它教育机构与美国同类学校和机构之间的交流日益扩大,这类交流包含从美国教员短期访问、学生暑期项目到大规模教职员多年交流项目等多种形式。从总体来说,这种联系是双方进行思想实际交流和分享资源经验的有益活动。与中国大陆的富布赖特项目分开运作的香港富布赖特项目每年为4名美国讲学者和3到4名美国学生赴港交流提供资助。香港 - 美国中心在当地大学的支持下从1993年开始开展活动,其董事会由美国和香港著名企业界和学术界领导人组成。2001年,香港理工大学的加入使这个中心的成员机构由4个增加到5个,其它辅助机构有香港中文大学、浸会大学、香港大学和城市大学。国务院通过每年向香港大学的美国研究学位学科派遣一名富布赖特学者这一学科。香港美国国际教育协会(IIE)为香港学校和大批希望留学美国的香港学生提供教育咨询并展开扩大服务。这个协会还主办出席人数众多的大学介绍展览会,并向美国教育工作者介绍在香港的工作机会。国务院的国际访问者项目为由总领事馆推荐的候选人安排提供各种专业交流活动。在2000-2001年度,有13人前来美国从事这种学习访问,其中有新闻工作者、政界人士、政府和执法官员以及一名环境工作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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