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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香港(2002)

美国国务院就香港基本法第23条问题发表声明

美国国务院11月21日就有关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辩论向新闻界发表声明。以下是声明全文,由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翻译:

(全文开始)

对新闻界的声明
国务院代理发言人菲利浦·T·里克
华盛顿特区
2002年11月21日

香港:基本法第23条

美国和香港对维持香港最大程度的自治及其作为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典范所取得的成功都做出了广泛的承诺。国会在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中明确支持这些目标。布什总统在10月25日会见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后,表达了对保护香港人民的权利的关心。

我们一直在密切注视着围绕基本法第23条所展开的辩论。香港人民和国际社会对拟议中的立法表示了严重的关注。我们对香港政府认真考虑他们的一些建议并对措辞予以特别重视以确保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充份的保护,感到鼓舞。香港的公众讨论已提出了一些必须加以澄清或审议的重要问题,包括:

* 提出将叛国、煽动、分离和颠覆罪行延及永久居民,无论是在香港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其国籍或法律住所所在;

* 对外国政治组织实施新的限制,进而可能有损于香港法律制度的完整独立和公民社会的功能;

* 提议设立新的紧急权力,但它不具有足够的制衡机制以确保得到充份监督;

* “非法泄露”国家机密的范畴不确定。

我们认为,应为法律草案提供最充份的咨询机会;有效咨询和公众信心取决于早日公布实际条文供公众讨论。我们同国际社会其他成员一道,鼓励香港有一个可预见的、透明的、公正的制度,使香港所有人都能继续享有长期以来的自由和公民自由权,是这些自由使香港成功地发展为一个具有自己特色的国际城市。

从目前的咨询阶段放开来看,这一辩论的背景是基本法提出的扩大民主的要求。这一目标需要地方当局给予认真细致的关注。保护香港基本自由的最佳途径是拥有一个对人民意志负责的民选政府。

(全文完)

2002年11月21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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