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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澳门 (2003)

《2002年度各国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发布
2003年3月31日

《2002年度各国人权报告》英文全文:
http://www.state.gov/g/drl/rls/hrrpt/2002/

中国

澳门

澳门位于中国南部沿海地区,面积13平方英里。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由葡萄牙移交中国行政当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特别行政区,澳门享有除防御和外交事务以外的高度自治。澳门居民享有基本自由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和《基本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3年3月颁布的特别行政区小宪法 )明确规定,澳门将继续享有高度自治,澳门经济和生活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之下的最初50年保持不变。政府由经推选委员会200名成员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领导,推选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会选举产生。筹备委员会由60名澳门代表和40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大陆代表组成。2001年9月,在分区直接选举中,选民选出立法会27名议员中的10名议员。另10名议员由社会利益选举组别选举产生,余下7名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对于立法会议员个人可提出哪些类别的议案存在某些限制。主权转移后,以往实行的大多数法律继续有效。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尊重这项规定。

警务部门被置于文官政府控制之下。严重的有组织暴力犯罪在1999年达到高峰之后,似乎受到控制。据警方报告,暴力犯罪明显下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由800名军人组成,不介入澳门境内的治安。

澳门属市场经济,除旅游和赌博业外,还依靠纺织品和服装出口。本年度,澳门经济约增长5%。按国内生产总值计算,人均产值约为1.43万美元。 澳门人口约45万。

总体来说,政府尊重居民的人权,然而有些方面存在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时常有关于警察滥用权力的报导,居民更换政府的能力有限,立法会提出立法的能力受到限制,对残疾人提供的服务不足以及对罢工和集体谈判权利缺乏保护。

对人权的尊重

第一节 对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没有关于澳门政府或政府人员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的报告。

有报导称出现一起人员在被扣押期间可疑死亡的事例。5月份,一名囚犯从囚禁处移送警署接受审问。他在该警署逗留期间患病,被送往医院,此后死亡。院方尸检结果表明,他死于由直接殴打造成的急性肾功能衰落,生前还患有严重的肝硬化。警方就警察可能犯有的恶行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呈交检察院;本年度结束时,检察院进行的调查仍在进行。

(2) 失踪

没有有关出于政治目的造成人员失踪的报告。

(3)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法律禁止这类行为,总体而言政府在实际工作中遵守有关规定,然而在本年度出现有关警察暴行的报导。2月份,两名警察被指控殴打两名试图进入澳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到达澳门一事进行报导的香港记者。警方对指控表示否认。本年度末,尚未得到警方和检察长办公室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的结果。

监狱条件符合国际标准,但是近几年监狱囚犯人数增加了一倍以上,达886人(包括男女囚犯),其中几乎三分之二来自大陆。监狱设施及工作人员的配备未能跟上监狱囚犯人数的增长。2000年,澳门保安司司长宣布计划与大陆当局就转移囚犯的协议举行会谈,但是到本年度底双方仍未达成协议。

政府允许人权监督组织查看监狱,但本年度无这类查看监狱的活动。

(4) 任意逮捕、关押或放逐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政府在实际上一般遵守有关规定。在庭审前准备阶段对刑事案进行审理的预审法官有取证、做出起诉或驳回起诉的批示、决定是否释放被拘留者等广泛的权限。警方必须在48小时内将被拘留的押候者移交给预审法官审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查看证据。法律规定,案件必须在起诉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庭审。审前准备阶段的关押时间平均为三个月。 对于涉及刑期可超过3年的案件,法官通常拒绝保释。这一做法导致监狱拥挤不堪。

(5) 不给予公正的公开审判

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在实际上大体遵守这一规定。根据《基本法》,法院对实行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内的所有案件可有终审权。法院还可以对“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事务进行裁决,但是在对该案件作出终局(即不可上诉的)判决前,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这些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解释之前须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基本法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其中5人来自特别行政区,5人来自大陆。特别行政区的委员由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提名。

葡萄牙文的法律和判词需要翻译,但严重缺乏地方双语律师和法官,司法体系的发展可能因此受到阻碍。截至本年度底,有94名律师已向澳门律师公会登记,其中29人能说粤语,11人能说普通话。政府已为在特别行政区以外接受法律训练的法官建立严格的硕士课程培训项目。司法部门相对缺乏经验(第一所法学院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缺乏训练有素的地方律师对发展和维护司法独立造成严重阻碍。

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根据由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由行政长官任命)的推荐任命各级法官。《基本法》规定,法官的任用须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根据法律,法官只有在有犯罪行为或者无力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方可被免职。除终审法院院长必须是中国公民、不得有在其他地方拥有居留权以外,各级法官可以是外国人。

澳门有四个法院:第一审法院(拥有一般初审管辖权);行政法院(行政争讼初审管辖权);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法律规定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司法部门一般遵循这项权利。法律规定审判对公众开放,但如公开审判可能对涉案人的尊严、公共道德或审判的正常进行等造成巨大危害则除外。如果这些情况不再存在,则必须撤销这样做的决定,但判决一律公开宣布。《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在有关诉讼进行时有权在场,有权选择律师或要求政府出钱雇请律师。1997年的《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某些诉讼行为得排除公开进行,在法庭上宣读证人的陈述可作为证据”。对有组织犯罪案中的假释和缓刑也有附加的限制。

司法部门向居民提供公正和有效率的司法程序,但是从提出民事诉讼到庭审的等候时间仍然平均为近12个月。本年度,等候时间略有减少。自1991年以来,所有立法都同时用中文和葡萄牙文颁布。1976年至1991年间颁布的法律已经被翻译成中文。

检察院(以检察长为首)享有独立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高度自主权。《基本法》规定检察长职责的履行必须不受任何干预。这一条款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得到尊重。

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报告

(6)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这样的行为,总的来说政府在实际上遵守这些规定。官方在这些方面的任何干预须得到法官的授权。任何未经当事人同意,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侵犯私人生活、住所、通信或电信联系而获得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使用。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总的来说政府的实际做法尊重这些权利。地方法也保护居民向政府和立法部门请愿的权利。澳门新闻印刷媒体包括8种中文报纸、4种葡萄牙文报纸及7种周报。电视网为3家。澳门广播电台用葡萄牙文和中文(粤语和普通话)广播。香港报纸和外国报刊在澳门公开发行。主流报纸的编辑方针同情中国官方立场。批评人士指责说,这些报纸对自由派和民主派的声音没有给予同等的注意。到目前为止,澳门主权转交中国没有使新闻自由受到公开的或明显的限制。政府官员称,自1999年主权转移以来,地方新闻媒体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政府官员承担责任。

澳门《基本法》第23条要求特区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建立危害国家安全的上述性质的联系。人权组织担心,实施第23条的这些规定及其他规定一旦颁布,可能会限制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们对《刑法典》没有针对这种罪行做出具体的刑罚表示特别关注。一项有关针对威胁国家安全的罪行的葡萄牙法律在澳门主权转移后失效,导致了法律真空。10月份,澳门政府宣布正在起草实施第23条的反颠覆法,立法草案将在经过征询公众意见的阶段后于2003年提交立法会。本年度结束时,起草工作仍在进行中。

政府没有对因特网的使用施加任何限制。

政府没有限制学术自由。

(2)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法律规定集会自由,总体来说,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一权利。根据地方法律,意图在公共场所举行和平集会或示威的个人和组织必须至少提前三天但最多提前两星期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的市政局主席,但是举行这样的活动不需要事前获得准许。地方法律还规定对非法阻止或试图阻止自由行使集会权的政府官员和干预集会或示威的反示威者给予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结社自由,总体来说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一权利。法律对于建立政治党派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但是根据《结社权规范》,人们可以成立”政治社团”。有几个这样的组织存在,包括以一名议员为首的支持民主的民主新澳门学社。公民社团和提名委员会都可以为直接或间接投票进行的选举提出候选人(见第三节)。《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政府还没有制定任何实施第23条的法律 [ 见第二节(1) ]。

法轮功学员仍可以在公园进行练功和请愿活动。近年来,警察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拍照。警察过去偶尔将练功者带到警察局检查证件,让他们等上几个小时。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民主派人士和法轮功活动人士表示,他们可以在不受到干扰的情况下进入澳门。

(3) 宗教自由

《基本法》规定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开传教以及举行与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自由》法律条款规定宗教自由、宗教信仰的隐私权、宗教集会权、宗教巡行权和宗教教育的自由。总的来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些权利。没有官方指定信奉的宗教。

《宗教自由》法律条款要求宗教组织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身份证明局负责处理。没有关于登记程序发生歧视的报导。

法轮功(一个自称不是一种宗教的精神运动)学员没有申请登记,因为当地一名律师告诉他们,由于法轮功于1999年10月在中国大陆被禁,他们的申请不会获得批准。但是,身份证明局没有发布有关法轮功的任何指令。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级官员重申,法轮功学员可继续进行合法活动,不受政府干预。 近年来,警察有时对练功者拍照,检查他们的身份证件[ 见第二节(2) ]。

宗教团体可以申请利用电子媒介宣扬其教义。有关法律条款还规定宗教团体可以与海外宗教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传教士可以自由传教并在澳门开展活动。有三万多名儿童在天主教学校上学。

天主教会尊教皇为教会领袖。4月份,梵蒂冈任命澳门教区的一名新助理主教。当地天主教报纸社论认为,这体现了《基本法》所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独立性和对宗教自由的尊重。

有关详情可参见《2002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4) 迁移、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法律承认这些自由,政府总的来说在实际上尊重这些权利。2001年,一位来自香港的女性法轮功学员被禁止进入澳门,尽管澳门行政长官声明,没有对来自香港的人士制定政治黑名单。在过去几年,警方承认他们有一份针对有犯罪记录的不受欢迎者和他们认为有犯罪意图者的名单。2000年12月,政府扣押并遣返了试图在澳门主权转移周年纪念活动期间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主派活动人士和法轮功学员。保安司一位发言人称,不准这些人入境是因为怀疑他们意图举行非法示威,而且法律准许居民有权举行集会和示威,但非居民没有这个权利[ 见第二节(2) ]。外籍法轮功活动人士和民主活动人士在其他时候进入澳门没有出现问题。

法律规定可根据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的议定书为难民提供庇护和给予难民地位。政府在澳门主权转移前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官员公署进行合作,为难民提供协助。本年度,没有出现有关难民的案例。法律没有关于第一收容地的规定。没有关于难民被迫返回他们担心会受到迫害的国家的报导。

本年度,1,198名非法移民被遣返回大陆,其中120人为男性,1,078人为女性。

第三节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更换其政府的权利

澳门居民更换政府的能力有限。政府以行政长官为首。行政长官经200名成员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推选委员会由100名成员组成的筹备委员会选出,筹备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任的60名澳门代表和40名大陆代表组成。2001年选举产生由27名议员组成的立法会,其中10名通过直接选举产生,10名由当地社会利益选举组别选举产生,例如雇主利益选举组别、劳工利益选举组别、专业利益选举组别、慈善、文化、教育和体育利益选举组别。另外7名议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在2001年进行选举之前,立法会有8名议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12名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另7名是被委任的。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议员人数将在今后的选举中逐渐增加。2005年,直接选举的席位将增加到12个,10个席位由间接选举产生,7个席位被委任。2009年以后,关于立法会组成的规定如得到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得到拥有否决权的行政长官的批准,则可能发生变动。《基本法》没有规定进行普选或直接选举立法机构或行政长官。

对于立法会议员可以提出哪一类立法有限制。《基本法》第75条规定,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公共收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行政会由行政长官委任的10名成员组成,其中2名为立法议员,1名为前立法议员,5名为政策人员,2名为工商界知名人士)。行政会发挥非正式内阁的功能,在立法草案经立法会讨论之前对所有草案进行审议。

1月份,一项立法会于2001年通过的法案开始生效,使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临时市政局改组成一个新的公共机构。根据以前的安排,由直选产生的所有8名成员在这两个市政局任职。这两个市政局负责文化、娱乐和公共卫生事务。按照新的体制,这两个市政局合并成一个名为民政总署的公共机构,其全体委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基本法》规定,“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

立法会的27名议员中有5名为女性(3人通过直选产生,1人通过间接选举产生,1人被委任),其中也包括立法会主席。妇女在政府各部门中担任一些高级职务。

第四节 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境内人权组织总的来说在不受政府限制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对人权问题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当地人权组织,如澳门劳工权益协会和民主新澳门学社继续运作。

原来适用于澳门的国际人权协议得到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的批准,继续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纳入《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在本年度收到1,116涉及各机构公务员的投诉。本年度结束时,廉政公署立案131件,其中115件属刑事案,16件属行政申诉。廉政公署将24件投诉转澳门检察院。本年度,一个为审理涉及廉政公署管理不善或滥用职权的投诉而设立的监督机构没有收到这方面的投诉。

第五节 基于种族、性别、残疾、语言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基本法》规定,澳门居民不得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此外,许多地方法律有禁止歧视的具体规定。例如,根据奠定教育体制总框架的法律,所有居民不分种族、宗教信仰或政治信仰或思想信仰,均有受教育的权利。

妇女

政府执行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刑法并惩处违法者。警方和法院的统计数字对于虐待配偶和其他人身伤害的案件不作区分。如果需要接受医院治疗,社会医务工作者会为受害者提供咨询,介绍有关的社会福利服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投诉得到解决之前可以得到公共住房,但是没有专门为她们保留的设施。

一些私营和宗教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项目。政府支持并帮助为这些组织和项目提供资金。政府建立了“家庭辅导办公室”,从属于社会工作局家庭暨社区服务厅。该办公室帮助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为她们及其孩子提供一个安全栖身之地,而且还就如何对行凶者采取法律行动提供咨询。一支专业家庭咨询服务队每月平均向150户家庭提供服务,包括接听电话和进行访问。两个由政府支持的宗教项目还为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康复计划。至9月底,社会工作局接到19件虐待配偶案的报告。1月至7月,澳门保安协调办公室接到143件女性配偶受到人身侵犯案的报告。1月至9月,政府接到2件法定强奸罪的刑事诉状和1件虐待案。关于强奸的法律也涉及对配偶的强奸行为。本年度报告的强奸案为13件。

卖淫属于合法,但做淫媒不合法。尽管没有可靠的资料显示有多少人参与这些活动,存在贩运妇女的问题[见第六节(6)]。

没有针对性骚扰的特定法律,但是有禁止一般骚扰的法律。

妇女在工商界越来越活跃并引人注目。一项政府调查显示,截至6月,妇女在劳动大军中所占比例为47.1%。适用于所有公共和私营组织的平等机会立法规定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基于性别或体力的歧视,并对违反这些规定的雇主制定了惩处办法。但是在一些部门存在报酬上的歧视,特别是在建筑业。平等机会立法可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但是没有指控歧视行为的案件被提交法院。

儿童

政府承诺保护儿童权益,但只依靠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立法的总框架保护所有居民。例如,《刑法典》规定对儿童和学生的性虐待、法定强奸罪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淫媒等罪行进行刑事处罚。

年龄5岁至15岁之间的所有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政府管理的学校和得到补贴的私立学校提供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普通中等学校教育。教育局为无力支付学费的家庭的孩子提供帮助。非法移民的孩子被排斥在教育系统之外。政府为所有儿童提供免费医疗。虐待和剥削儿童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至9月底,社会工作局收到15件儿童被虐待案的报告。1月至7月,澳门保安协调办公室收到20件儿童被虐待案的报告。1月至9月,有关儿童遭性虐待的刑事诉状为4件。

残疾人

有关对身残人士在就业、教育和接受政府提供的服务等方面受歧视程度的问题,尚不完全清楚。2001年的一项人口普查结果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残疾人数为5,713人。

社会工作局为残疾人提供经济和康复援助,并资助5个居民设施和14个日托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还另外设有几个特别项目,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获得就业、教育机会和使用公共设施。19个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非政府实体得到社会工作局经常性的援助,还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的补贴。在这些非政府实体的总收入中,平均86%来自政府。4个非政府实体的经费全部由政府提供,其中包括一个护理院、一个帮助智残者康复的全日训练中心、一个为曾患有精神病的人开设的护理院、以及一个残疾儿童日托中心。22个学校为残疾人开设课程,向752名学生提供特殊教育。

10月份,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规定为行动不便的人员在公共机关大楼、对公众开放的建筑以及多户住宅和人行道上通行提供更大的便利。政府的社会保障基金可提供补贴,用于消除建筑通行障碍,为有身体或行为残疾的人员提供方便。

少数民族

虽然没有特定法律禁止基于种族或民族的歧视,少数民族的权利,特别是澳门本地人(欧亚血统人种,在澳门人口中占大约2%)的权利受到尊重。虽然葡萄牙人在公务员中不再占多数,但是政府机构和司法系统十分重视葡萄牙文的能力。澳门人口中不到2%的人说葡萄牙文。中文为官方语言;在民政事务中,中文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

第六节 劳工权利

(1) 结社权

政府既不阻拦成立工会,也不歧视工会会员。《基本法》规定,在主权转移前适用于澳门的有关国际劳工公约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令人权组织关注的是,地方法律没有明确条款反对歧视工会的行为。

工会往往强调稳定的重要性,尽量减少劳工队伍的动荡。私营部门几乎所有的工会会员都属于亲中国的澳门工会联合会。许多地方观察人士称,这个组织更感兴趣的是推动中国的政治利益,而不是解决诸如工资、福利和工作条件等工会议题。只有为数不多的工会 ── 6个私有营部门的工会和2个公共部门的工会 ── 是独立的。所有类别的工人都有权加入工会。

工会可以自由成立联合会和参加国际组织。本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有8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工会进行了登记。在澳门近20个公务员工会中,代表葡萄牙人、澳门本地人和华人雇员的3个工会参加了主要的非共产党的葡萄牙工会联合会,“根在澳门”。

(2) 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

政府不阻止或反对集体谈判,但是由于保护集体谈判的葡萄牙法律不再适用,这项权利没有得到专门法律的保护。工资依市场因素而定。工会更类似于地方性的传统邻里协会,从事促进社会和文化活动,而不是解决与工作场所有关的问题。此外,当地的习惯做法通常是雇用员工不签书面劳工合同,但是来自中国和菲律宾的移民劳工除外。华人工会传统上不试图进行集体谈判。

劳工领导人指出,如果工人行使罢工权利,地方法律没有防止报复行为的有效法令。政府则认为,劳工法要求雇主必须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雇员工,可保护参加罢工的员工不受报复。政府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这些条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立法会以及其他重要政府建筑等附近不得举行罢工、集会和示威等活动。本年度,至少发生一起抗议活动,但是没有出现停工或罢工的情况。

8月份,大约300名赌场工人及其家属举行抗议活动,对与新成立的赌博业集团达成新雇用合同表示反对。雇员们担心,根据新的合同他们的所得将会减少,因为新合同要求增加固定工资但减少小费收入。政府将这一争执移交给劳工暨就业局进行调解。年终时,调解尚无结果。

工人如认为被非法解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向劳工暨就业局投诉,或向同时担任申诉专员的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投诉。

澳门没有出口加工区。

(3) 禁止强迫或抵押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抵押劳动,包括童工在内。没有关于出现这类做法的报导。

(4) 雇用童工的状况与最低就业年龄

法律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是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得到工作许可。目前政府正在考虑有关的立法建议,禁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工作,而16岁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工作。据报导,有些孩子通常在寒暑假期间在家庭经营的企业和捕渔船上干活。地方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些孩子可以工作的时数,但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得到实施。劳工暨就业局通过定期和定点检查执行法律,违法者受到惩处。使用童工的情况现在已非常少见。劳工暨就业局督察员不专门为实施童工法执行督察任务,而是在其他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这样的违法行为时发出传票。本年度,没有使用童工事件的报导。

8月,澳门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恶劣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

(5) 可以接受的工作条件

地方劳工法规定了公平报酬的一般原则,要求遵守工资协议,但是没有限定最低工资水平。一般水平的工资总的来说可以为工人及其家庭维持衣食无虞的生活。没有公共管理的社会保障项目,但一些大公司自行提供福利和保障计划。劳工法规定每周工作48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享受加班费、年假以及医疗和产妇保健。虽然法律规定在每7天的工作期间内有24小时的休息时间,但是工人代表报告说,工人们往往为弥补低工资的不足而同意加班。劳工暨就业局在工人提出要求时提供帮助和法律咨询。

劳工暨就业局执行有关职业安全和职业保健的规定。有关方面如不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须受处罚。2001年劳工暨就业局督察员进行了1,694次检查,发现29宗违规行为,罚款总额为166,500澳门元(折合20,814美元)。本年度前6个月有4宗工伤死亡事件,2001年度有6宗。虽然法律有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条款保护拒绝在危险条件下工作的雇员继续受雇的权利。

主要来自中国的外来劳工约占澳门劳动力的11%。与从事同样工作的当地居民相比,这些工人得到的工资通常还不到当地居民的一半。他们住在受到约束的宿舍里,每天工作10至12小时。为了得到工作机会,他们欠进口劳工的公司大笔钱款。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指出,对工作条件缺乏保护性措施以及非居民工人缺乏社会保障项目,是存在的问题。劳工利益组织称,高比例的外来劳工侵蚀了本地居民为改善工作条件和增加工资而进行谈判的力量。

由于经济下滑和失业率高,政府削减外来劳工人数,让当地居民优先得到工作。在2001年的一次事件中,有大约40名来自中国大陆的工人与雇主在报酬和突然被解雇的问题上发生僵持后被拘留。一些工人在他们有关劳工问题的要求得到司法裁决之前被递解出境。在另一事件中,几十名外来劳工在突然被一家服装厂解雇之后,向澳门政府提出申诉,称他们只得到应付工资的一小部份。政府劳工暨就业局采取行动对这次工资纠纷进行调解。政府称,由于工人的合同已经到期,解雇他们是合法的。然而,劳工暨就业局一位官员对新闻媒体说,解雇这些工人“没有理由”,工人的要求是合理的。本年度,没有出现这方面的示威活动。

(6) 人口贩运

法律禁止贩运人口。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贩运非法移民的中转站及目的地。同时,澳门是以卖淫为目的贩运妇女的中转站,过去曾是这类活动的目的地。在本年度,政府认为,目前妇女涌入澳门从事卖淫“是区域经济移民造成的,不是人口贩运的必然结果”。

根据《有组织犯罪法》第7条,人口贩运活动属犯罪行为,应得到惩处。对人口贩运行为的刑罚为2至8年徒刑。如受害者在18岁以下,刑罚加重三分之一(在上下限内)。如受害者在14岁以下,处5至15年徒刑。如果人口贩运受害者被贩运分子强奸,强奸和贩运作为两种罪行论处。

过去曾有可靠的报导说,越南妇女通过冒充旅行社、国际劳工组织或婚姻介绍所的组织所提供的帮助,以邮购新娘的方式被贩运到澳门。据报导,马来西亚妇女也被贩运到澳门, 这些妇女往往是华裔。马来西亚执法当局认为,这些妇女是由中国罪犯集团经手贩运的。在一些案例中,来自马来西亚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受到保证能获得高薪工作的引诱,然后被迫从事卖淫。

卖淫在澳门不属犯罪,但是靠从事淫媒所获得的收入为生为非法。1月份,警方破获一个台湾人经营的团伙。据称该团伙在与俄罗斯妓女签署雇用合同的头6至12个月内只给她们少量的报酬,以强迫她们继续卖淫。

政府没有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设立援助项目。地方没有专门关注人口贩运问题的非政府组织,但是有些慈善组织为受虐待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援助和住宿。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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