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澳门 (2003)
2003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发布
澳门
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由葡萄牙移交中国(主权转移),澳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的总法《基本法》和《宗教自由》法例规定保障宗教自由,禁止以宗教信仰为由进行歧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些权利。
在本报告涵盖期内,尊重宗教自由的状况没有变化,政府的政策继续有助于总体上自由的宗教活动。社会各宗教普遍关系和睦,促进了宗教自由。
在澳门有为数不多的法轮功学员。据法轮功学员提供的消息,法轮功学员练功时,警察偶尔会在旁观察并对练功人员提出询问。
美国政府在促进人权的整体对话和有关政策的背景下与澳门政府讨论宗教自由问题。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官员也负责澳门事务,他们经常同澳门的宗教领袖会晤。
第一节: 宗教人口概况
澳门总面积为13平方英里,人口约45万。据1996年的人口统计,在约355,000名接受调查的人中,60.9%不属于任何宗教,16.8%是佛教徒,13.9%属于“其他”(佛教、道教和儒教信徒),6.7%是罗马天主教徒,1.7%是新教教徒。自1999年7月法轮功在中国大陆被禁以来,参加法轮功练功活动的人数从约100人减少到约20人。澳门约有100名穆斯林。
政府、司法部门和公务员系统中有范围广泛的各种信仰的人士。
传教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活跃的传教活动,他们代表范围广泛的多种信仰,其中大多数为天主教。
第二节: 宗教自由状况
法律和政策框架
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由葡萄牙移交中国,澳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的总法《基本法》规定意识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开传教的自由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在主权转移后继续实施的《宗教自由》法例规定保障宗教自由、宗教信仰的隐私权、宗教集会自由、宗教巡行自由和宗教教育的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些权利。
澳门没有官方独尊的宗教。
《宗教自由》法例要求宗教组织向特别行政区的身份证明局申请登记。没有关于登记过程中存在歧视的报告。
传教士在澳门自由开展活动,传教活动活跃。有30,000多名儿童在天主教学校就读,还有大批有影响的非基督教人士受过基督教教育。宗教机构可使用电子媒介传教。
《宗教自由》法例条款规定,宗教团体可以与国外宗教团体保持和发展关系。特别行政区天主教会承认教皇为教会领袖。6月,教皇为澳门教区任命了一位助理主教。
对宗教自由的限制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干预澳门的宗教事务。《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干预宗教组织和教徒同澳门以外地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及发展关系,不限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没有关于宗教人士被囚禁或被扣押的报告。
法轮功学员继续每天在公园练功。据法轮功学员提供的消息,警察偶尔在旁观察并检查他们的身份证明,这种情况每月有一到两例。
强迫改变宗教信仰
没有关于强迫改变宗教信仰的报告,没有消息说有未成年美国公民被绑架或被非法带离美国,或拒不允许这些公民返回美国。
第三节 社会态度
各宗教社团通常关系和睦。澳门居民一般非常宽容其他宗教观点和活动。举行公共仪式和典礼时经常有基督教和佛教人士共同祈祷。
第四节 美国政府的政策
美国政府在整体对话的背景下与澳门政府讨论宗教自由问题。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的官员定期与澳门宗教领袖会晤。
(澳门部份完)
2003年12月18日公布
美国国务院《2003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的英文全文见:
http://www.state.gov/g/drl/rls/irf/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