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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澳門(2006)

《2005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國部分(澳門)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佈

澳門

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除防務和外交事務外享有高度自治。澳門人口約為450,000人,澳門居民擁有基本自由並享受受到法律保護的各項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總法也稱為《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3年頒布。澳門政府由一名行政長官領導。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的300名成員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由人大任命的60名澳門代表和40名內地代表組成的籌備委員會選舉產生。9月,選民在分區直選中選出了立法會29名議員中的12名。功能利益組別選出了10名議員,另外7名議員由行政長官任命。《基本法》不把以普選方式產生全部立法會議員作為最終目標。政府總體上對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澳門政府總體上尊重居民的人權,但在一些領域存在著問題。據報告有以下侵犯人權的問題:

— 居民更換政府的能力受到限制

尊重人權
第1部分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沒有關於澳門政府或政府人員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的報告。

與前一年不同,沒有在押人員可疑死亡的報告。2004年,澳門公訴機關對一名涉嫌與2002年一名在押犯人死亡案件有關的司法人員進行刑事調查。本年度末,對另一名官員的調查正在進行。

b. 失蹤

沒有關於出於政治目的造成人員失蹤的報告。

c. 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法律禁止這類行為,總體而言政府在實際工作中尊重有關規定。本年度共出現18宗有關警察暴行的報告,2004年同期有21宗報告。

監獄和拘留中心條件

監獄條件符合國際標準,政府允許獨立的人權觀察人士進入監獄參觀。

d. 任意逮捕或關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政府在實踐中一般遵守有關禁令。

警察和安全部門的作用

政府中保安司司長對警察進行監督和控制。警察總局紀律嚴明。廉政公署採取行動制止貪污腐化。

逮捕和拘留

警方必須在48小時內將被拘留的在押候審者移交預審法官審理。在刑事案件中負責審前詢問的預審法官有權收集證據、提起或撤銷訴訟、決定是否釋放被拘者。被告辯護律師可以查看證據。法律規定,案件必須自起訴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庭審。審前準備階段的關押時間平均為3至6個月。對於刑期可能超過3年的案件,法官通常拒絕保釋。

沒有關於因政治原因而被拘押的報告。


e. 拒絕公正公開審判

法律規定司法獨立,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一規定。澳門有四級法院:第一審法院,擁有初審的一般管轄權;行政法院,擁有行政訴訟初審管轄權;中級法院;終審法院。法院對特別行政區職權範圍內的所有案件有終審權。法院還可以對“中央人民政府的職責或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問題進行裁決,但是在對該案件做出終審(即不可上訴的)判決前,應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做出解釋。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做出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應用這些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人大常務委員在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做出解釋之前須徵詢人大下設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這個委員會由10名委員組成,其中5人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5人來自中國大陸。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委員由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提名。

《基本法》規定,除中文外,葡萄牙文也是行政當局及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正式語言。葡萄牙文的法律和判決需要翻譯,但嚴重缺乏本地雙語律師和法官,司法體係的發展因此受到阻礙。截至本年度末,澳門有105名私人開業律師,其中14人能說普通話和粵語,27人只懂粵語。政府為在特別行政區以外接受法律培訓的法官建立了研究生課程培訓項目。司法部門相對缺乏經驗,缺少本地訓練的律師。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根據自己任命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任命各級法官。該委員會由當地法官、律師和“杰出人士”組成。《基本法》要求,法官的任用須以其專業資質為標準。根據法律,法官只有在有犯罪行為或者無力履行其職責的情況下方可被免職。根據《基本法》,除終審法院院長以外,外國人可以擔任法官,終審法院院長必須是在其他地方不擁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

審判程序

法律保障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司法部門一般履行這項權利。法律規定審判對公眾開放,但如公開審判可能嚴重損害涉案人尊嚴、公共道德或審判的正常進行,則審判不公開進行。法律規定,被告在訴訟進行時有權在場,有權選擇律師或要求政府出錢僱請律師。《有組織犯罪法》規定,“某些訴訟行為得排除公開進行,在法庭上宣讀證人的陳述可作為證據”。對有組織犯罪案中的保釋和緩刑也有附加的限制。被告被假定無罪,有權了解政府持有的與本案有關的證據,並有權上訴。

司法部門為居民提供公正和有效率的司法程序,但是因為法院係統超負荷運轉,有時從提出民事訴訟到庭審的等候時間長達1年。

澳門的檢察院由檢察長領導。檢察院享有獨立於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高度自主權。《基本法》規定檢察院履行職責不受政府幹預。政府在實踐中尊重這一法律規定。

政治犯

沒有關於政治犯的報告。

f.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類行為,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些規定。

第2部分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論和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些權利,並且對學術自由和互聯網沒有限制。

主流報紙以中文為主,它們在編輯方針上支持中國官方的立場。由民主派立法議員領導的非政府組織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UDDM),指責新聞報紙沒有對自由派和民主派的聲音給予同等注意。2月,公開批評中國大陸政府的《開放》雜志主編被拒絕進入澳門,政府的信件表示此舉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保安綱要”。雖然該編輯多年來不得進入大陸,但這是首次被澳門拒絕入境。在回應香港立法委員的關注信件時,行政長官辦公室稱關注到了這一事件,並正在調查。

b.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法律規定集會和結社自由,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一權利。

c. 宗教自由

法律規定宗教自由,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一權利。

社會虐待和歧視

本年度,沒有反猶太主義行為的報告,澳門的猶太人口規模仍然極小。

有關詳情,請見《2005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d. 國內遷徙、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法律規定了這些權利,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些權利。約10萬居民持有葡萄牙的歐盟護照。越來越多的人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護照,可免簽證前往許多國家。大多數居民還持有可出入大陸的特別通行證。另有一種出入香港的單獨通行證。

根據《內部保安法律綱要》,政府如認為任何非居民不宜獲準入境,或認為此人對內部安全構成威脅或涉嫌與跨國犯罪行為或恐怖主義有聯係,則可拒絕其入境或驅逐出境。本年度上半年,沒有人因被懷疑與恐怖主義有聯係而被拒絕入境;但是,有12人因內部安全原因而被拒絕入境,主要是違反了《移民法》。

本年度上半年,214名非法移民和3,757名逾期不歸者被遣返回大陸。

1月,澳門入境官員拒絕了一名身為法輪功發言人的香港居民的入境。該發言人稱她以前多次進入澳門,沒有任何問題。這次拒絕入境發生時大陸正處在加強警戒時期,正好是共產黨前總書記趙紫陽在北京逝世3天後。

《基本法》保證永久性居民離開和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利,以此禁止強行驅逐。政府尊重了該規定。

保護難民

法律規定,凡符合1951年《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議定書》要求者,可給予難民地位或提供庇護。實踐中政府給予了難民地位或提供庇護,保護難民不受強行遣返,返回他們害怕受到迫害的國家。出入境事務廳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合作處理難民案件。截至10月,沒有難民案件出現。


第3部分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更換其政府的權利

《基本法》限制公民更換政府的能力。政府以行政長官為首。行政長官經300名成員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推選委員會由100名成員組成的籌備委員會選出,籌備委員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任的60名澳門代表和40名中國大陸代表組成。

選舉和政治參與

2004年,行政長官何厚鏵再次當選,任期5年。

9月,澳門特區的民主發展有所進步,澳門第3次立法會選舉有創記錄的58%登記選民參加。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這次選舉增加了兩個直選議員的席位。選民根據地方選區直接選舉29名立法議員中的12名(2001年是直選27名立法議員中的10名)。10名議員由地方社會利益組別間接選舉產生,如商業、勞工、職業、福利、文化、教育和體育組別,另有7人由行政長官任命。

對於立法會議員可以提出哪一類立法有限制。《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由10人組成的行政會發揮非正式內閣的功能,在立法草案送交立法會討論前對所有草案進行審議。

29名立法議員中有6名婦女,其中包括立法會主席。婦女還擔任了政府各部門的高級職務。29名立法議員中有3名少數民族人士。行政會中也有1名少數民族人士,警察總局局長也是少數民族人士。

政府貪污和透明度

廉政公署負責調查公共部門的貪污行為,有權逮捕並扣押嫌疑人。本年度上半年,廉政公署共收到602件對各類機構公務員的投訴。廉政公署將其中229件投訴立案,其中100件屬刑事案件,129件屬行政案件。廉政公署向澳門檢察院移送11起案件。同期,負責審查廉政公署管理不善或濫用職權問題的監督機構未收到投訴。

法律沒有規定公眾可以獲得政府信息。但是,行政部門在網上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公布大量信息,包括法律、規章、條例、政府政策和程序以及政府官員履歷。澳門政府還就公眾關心的話題發布每日新聞。立法會提供的信息不夠廣泛。例如,它沒有公布立法議程或待審議案名錄。

第4部分 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許多本地人權組織一般不受政府限制地開展工作,對人權問題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政府官員常常非常配合並回應他們的意見。

第5部分 歧視、社會虐待和人口販運

《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不得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信念、意識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政府有效地執行了這一規定。此外,許多地方法律有禁止歧視的具體規定。例如,根據奠定教育體制總框架的法律,所有居民不分種族、宗教信仰、政治信念或意識形態,均有受教育的權利。

婦女

政府有效執行了有關禁止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並起訴違法者。家庭暴力者將被判處1至15年的徒刑。如果虐待配偶並對未成年人實施暴力,違法者將被監禁2至8年,如果虐待導致受害人死亡,將處以5至15年徒刑。

政府向受虐者提供醫院治療,社會醫務工作者會為受害者提供咨詢服務,介紹有關的社會福利服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投訴得到解決之前,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所,但是沒有專門為此目的保留的設施。

一些私營和宗教組織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項目,政府支持這些組織和項目並協助提供資金。政府建立了家庭輔導辦公室,從屬於社會工作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 幫助受家庭暴力所害的婦女,為這些婦女及其子女提供安全栖身之地,還就如何對行凶者採取法律行動提供咨詢。有一支家庭咨詢服務隊向社會中心需要此類服務的人員提供幫助。兩個獲得政府支持的宗教項目還為暴力受害婦女提供康復服務。本年度上半年,社會工作局收到112件虐待配偶事件和51件家庭暴力事件的報告。關於強姦的法律也適用對配偶的強姦行為。本年度上半年,報告的強姦案件為10件。

賣淫屬於合法,但做淫媒為非法。人口販運也是非法;有10宗案件涉嫌販運婦女從事賣淫行為(見第5部分,人口販運)。

沒有針對性騷擾的特定法律,盡管有禁止一般騷擾的法律。性騷擾不被認為是一個重大問題。

適用於所有公共和私營組織的平等機會立法規定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基於性別或體力的歧視,並對違反這些規定的僱主制定了懲處辦法。法律允許提起民事訴訟,但將自己的案件遞交到勞工事務局或其他機構的婦女寥寥無幾。本年度上半年沒有出現指控性歧視的案件。

婦女在工商界也變得更為活躍,更引人注目。然而,在就業市場的某些行業,工資歧視依然存在,建築業尤為顯著。

兒童

通過有關保護所有居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一般立法框架,政府保護兒童的權利和福利。例如,法律規定對兒童和學生進行性虐待、法定強姦罪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淫媒等罪行進行刑事處罰。

5歲至15歲的所有兒童必須入學接受教育。政府管理的學校和得到補貼的私立學校提供基礎教育,包括學前教育、小學教育和普通中等學校教育。教育署為無力支付孩子學費的家庭提供幫助。非法移民的孩子被排斥在教育係統之外,專家認為僅有少數兒童因此受到影響。男童和女童在學校中比例相同,政府為所有兒童提供免費醫療。虐待和剝削兒童不是普遍存在的問題。本年度上半年,警方收到87件兒童受虐待案件的報告。同期,政府收到3件未成年人被強姦案件的報告,9件未成年人受性虐待案件的報告。

人口販運

法律規定人口販運為犯罪,應被處以2至8年監禁。如受害者在18歲以下,刑罰加重三分之一(在上下限內)。如受害者在14歲以下,刑期增加5至15年。如果人口販運的受害者遭販運分子強姦,則強姦和販運作為兩種罪行分別論處。賣淫不屬犯罪,但是有關“淫媒”的法律規定教唆、協助他人實施賣淫或為此提供便利,以此為生或作為一種生活來源,屬於犯罪。

從1月到11月,澳門特區調查了42件淫媒案件。雖然大部份涉案婦女據信自願從事性行業,但有10名婦女稱自己在受蒙騙的情況下被帶到澳門,另有3人投訴受到虐待。澳門特區當局認為中國、俄羅斯和泰國的犯罪集團卷入把婦女帶進澳門賣淫。妓女主要來自中國大陸、俄羅斯、東歐、越南和泰國。

政府沒有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制訂援助方案。當地沒有專門關注人口販運問題的非政府組織,但是有些慈善組織為受虐待的婦女和兒童提供援助和庇護。

殘疾人

法律規定,應為殘疾人進出建築物提供便利。澳門政府在實踐中總體上執行了這些規定。沒有關於殘疾人在就業、教育和接受政府服務等方面受到歧視的報告。

社會工作局為殘疾人提供經濟和康復幫助,並資助24個康復設施和11個康復協會。這些服務包括日間中心、學前培訓和教育中心、職業培訓和就業中心以及康復公車服務。還有其他的特別項目,幫助身體和精神上有殘疾的人更好地獲得就業、教育機會和使用公共設施。對於那些接受財政支持的設施,它們的收入大約有80%來自政府。2004年,政府提供了大約330萬美元(2,540萬澳元)用於補貼此類設施和項目。本年度,37個非政府組織為殘疾人提供服務,並收到社會工作局的經常性援助,還得到來自其他政府部門的補貼。在2004至2005學年,13所學校有殘疾人教學項目,為757名殘疾學生提供特殊教育。

法律規定,在公共機關大樓、對公眾開放的建築以及多戶住宅和人行道上,應為行動不便的人員提供通道。政府的社會保障基金可提供補貼,用於消除建築通行障礙,為有身體或行為殘疾的人員提供方便。許多人行道和公共建築已經進行了改造,以遵守這項法律。

少數民族和少數種族

雖然沒有特定法律禁止基於種族或族裔的歧視,但政府一般尊重少數族裔的權利,特別是在澳門出生的澳葡人士(在澳門人口中約佔2%)。雖然葡萄牙人在公務員中不再佔多數,但是政府機構和司法係統十分重視葡萄牙文的能力。澳門人口中約2%的人說葡萄牙文。中文為官方語言。近年來,在民政事務中,中文得到越來越多的使用。

第6部分 勞工權利

a. 結社權

法律規定工人有權自行選擇成立或加入工會,無須事先獲得授權或滿足額外條件,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一權利。《基本法》規定,在主權轉移前適用於澳門的有關國際勞工公約繼續有效。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對地方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款禁止歧視工會表示關注。法律還明確規定,公務員和外來工不受勞動法律保護。

私營部門幾乎所有的工會都隸屬親中國大陸的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它們往往傾向於強調穩定的重要性,要求盡可能減少勞工隊伍的動蕩。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與某些澳門記者稱,澳門工會聯合會更感興趣的是提供社會和娛樂服務,而不是解決諸如工資、福利和工作條件等工會議題。在年初,已登記的獨立工會有173個。所有類別的工人都有權加入工會。大約79%的公共部門僱員參加了工會。私營部門的工會化程度不詳。

b. 組織和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法律規定僱主和僱員之間達成的協議有效,但是沒有對集體談判權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然而,政府不阻止也不反對集體談判。工資依市場情況而定。工會更類似於地方性的傳統鄰里協會,主要從事社會和文化活動,而不是解決工作場所內部的問題。根據當地的習慣做法,通常僱用員工不簽書面勞工合同,但是對來自中國大陸和菲律賓的外來勞工除外。親中國的工會從未試圖進行集體談判。

如果工人行使罷工權利,地方法律中沒有防止遭受報復的具體保護規定。政府認為,勞工法律要求僱主必須有“正當理由”才能解僱員工,這樣就可以保護罷工員工免遭報復,政府總體上執行了這些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立法會以及其他重要政府建築附近不得舉行罷工、集會和示威等活動。本年度,沒有出現勞工抗議、罷工或停工的報告。

工人如認為被非法解僱,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也可向勞工事務局投訴,或向同時擔任申訴專員的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投訴。

澳門沒有出口加工區。

c.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包括童工在內。沒有關於這類做法的報告。

d. 禁止僱用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是14歲至16歲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得到工作許可。據報道,有些孩子通常在寒、暑假期間在家庭經營的企業或在捕漁船上幹活。地方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這些孩子可以工作的小時數,但適用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公約。勞工事務局通過定期和定點檢查執行法律,違法者受到起訴。7月,勞工事務局稽查員進行專門檢查,特別旨在執行有關童工的法律。在此次檢查中,走訪了476家公司,其中17家公司被發現違反了童工法律,僱用了29名14歲到16歲的未成年人。

e. 可以接受的工作條件

當地勞工法規定了公平報酬的一般原則,要求遵守工資協議,但是沒有強制性的最低工資水平。工資平均水平可以讓工人及其家庭維持衣食無懮的生活。

勞動立法規定每周工作48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享受加班費、年假以及醫療和婦產保健。雖然法律規定每7個工作日內應有24小時的休息時間,但是工人們往往為貼補過低的工資而同意加班。勞工事務局在工人提出要求時提供幫助和法律咨詢。

勞工事務局執行有關職業安全和職業保健的規定。有關方面如不糾正違法行為可能會被起訴。本年度上半年,勞工事務局稽查員進行了1,745次檢查,發現了1,826宗違法行為,罰款總額62,640美元(澳元494,856元)。本年度上半年發生了5宗與工作有關的死亡事件。雖然法律規定僱主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但沒有明確條款保護在危險條件下拒絕工作僱員的繼續受僱的權利。

外來勞工約佔澳門勞動力的8.4%,其中大部份來自中國大陸。與從事同樣工作的當地居民相比,這些工人得到的工資通常少得多。他們住在受到約束的宿舍里,每天工作10至12小時。為了得到工作機會,他們欠勞務輸入公司大筆錢款。他們沒有集體談判的權利,如遭到不公平解僱,無法求助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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