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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澳門(2006)

美國國務院

2006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澳門)

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布

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憲法的《基本法》以及《宗教自由條例》,保護宗教自由,禁止宗教歧視。就實踐而言,澳門特區政府通常都能尊重這些權利。
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澳門尊重宗教自由的狀況沒有變化,宗教活動大體自由,對此,澳門特區政府的政策繼續起到促進作用。

社會上不同宗教團體之間關係普遍和睦,對宗教自由也有助益。

美國政府將宗教自由問題作為其促進人權整體政策的一部分,與澳門政府進行討論。

第一部分:宗教人口統計

澳門特區總面積十三平方英里,人口約為45萬3千。有關宗教派系的最新人口統計,係1996年所做,根據這次統計的數字,接受調查的35萬5千多人中,有60.9 %沒有宗教歸屬,16.8 %為佛教徒,13.9%為"其他"(將佛教、道教和儒教綜合為一體作為信仰的人),6.7%信奉羅馬天主教,1.7%為新教徒。1999年中國大陸取締法輪功之後,法輪功活躍份子的人數從原來的一百多人減少到二十人左右。回教徒估計有一百多人。整個澳門特區約有五十多處佛寺和道觀、六十所基督教教堂(其中十六所為天主教堂),及一座回教清真寺。

澳門有代表各種信仰的傳教活動,但以天主教的人數為最多。

第二部分:宗教自由狀況

法律及政策架構

澳門特區的憲法《基本法》保護思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佈道自由,以及舉辦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在1999年主權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後繼續實施的《宗教自由條例》,承認宗教自由、宗教信仰的隱私權、宗教集會自由、舉行宗教遊行活動自由,以及宗教教育自由。實際而言,政府一般都能尊重這些權利。

澳門沒有官方宗教。

《宗教自由條例》要求宗教團體向身份證明局登記。沒有在登記過程中遭遇歧視的報告。
傳教士在澳門可以自由從事傳教活動。澳門有三十所天主教學校,在學兒童近四萬名,大量有影響力的非基督徒也曾在基督教學校受過教育。宗教組織可以申請使用電子媒體講道,而此類申請通常均獲批准。

《宗教自由條例》規定,宗教團體可與國外宗教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澳門天主教會承認教宗為教會首腦。2003年,教宗任命了澳門教區的現任助理主教。

對宗教自由的限制

根據澳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參與管理澳門特區的宗教事務。《基本法》申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干預宗教組織和教徒同澳門以外地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及發展關係,不限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牴觸的宗教活動。"

宗教團體不需要向政府登記,《社團條例》要求所有其他非政府組織進行登記,而宗教團體則得到特別豁免。但是,自認為是一種精神運動而非宗教的法輪功,並未根據《社團條例》登記。法輪功也沒有在身份證明局登記,身份證明局從未就法輪功發出過指示。不過,特區高級官員曾表示,雖然沒有根據《宗教自由條例》登記,法輪功修練者仍可繼續進行合法活動,政府不會干涉。據法輪功學員所講,法輪功修練者繼續每天在公園裡練功,警察每月會來一兩次,巡視並檢查他們的身份證。

與往年不同的是,本報告期間沒有法輪功成員被拒進入澳門特區的報告。法輪功代表以往曾聲稱被拒進入澳門,特別是在政治敏感時期,例如,2005年1月,在中國前中共總書記趙紫陽逝世後,澳門移民官就曾拒絕一名從香港進入澳門的法輪功重要代表人物入境。

無人報稱因宗教理由在澳門遭監禁或拘留。

強迫改變宗教信仰

沒有關於強迫改變宗教信仰的報告,包括遭誘拐或被非法帶離美國的未成年美國公民被強迫改變宗教信仰,同時也沒有關於政府拒不允許這些公民返回美國的報告。

第三部分:社會態度

各不同宗教社區之間關係非常友好,澳門人對他人的宗教觀點和習俗一般都非常包容,公共儀式和典禮上經常同時有基督教和佛教團體的祈禱。

第四部分:美國政府政策
美國政府將宗教自由問題作為其促進人權整體政策的一部分,與澳門政府進行討論。美國駐香港總領事館的官員經常與澳門各宗教和精神團體的領袖會晤。

2006年9月15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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