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澳門(2008)
《2007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國部分(澳門)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佈
2008年3月11日
澳門
澳門人口約526000,是中華人民共和華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根據特別行政區的總法和《基本法》,除防務和外交事務外享有高度自治。澳門政府由一名行政長官領導。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的300名成員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由人大任命的60名澳門代表和40名內地代表組成的籌備委員會選舉產生。2004年,行政長官何厚鏵再次當選,任期5年。2005年,選民在分區直選中選出了立法會29名議員中的12名。功能界別的利益組別選出了10名議員,另外7名議員由行政長官任命。文官當局總體上對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澳門政府總體上尊重居民的人權,但在一些領域存在著問題,最明顯的問題是限制公民改變政府的權利、販賣人口和傳媒報道的政府腐敗現象。
尊重人權
第1部分: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沒有關於澳門政府或政府人員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的報告。
b. 失蹤
沒有關於出於政治目的造成人員失蹤的報告。
c. 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法律禁止此類行為,政府一般尊重這些權利。1至7月,共出現7起有關警察暴行的報告,所有這些報告都不涉及強奸、性虐待、醫療虐待,或侮辱。2006年澳門檢察院對警察襲擊或暴力案件提請了訴訟,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對任何一個案件採取實際行動。本年度上半年出現了一起在警局關押所死亡案例的報道,截止到年底,檢察院仍在對該案件進行調查。
監獄和拘留中心條件
監獄和拘留中心的條件總體達到了國際標準。盡管政府允許獨立人權觀察人士查看監獄,但本年度沒有人提出類似申請。
d. 任意逮捕或關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政府一般遵守這些禁令。
警察和安全機構的作用
文官政府,尤其是保安司司長對警察進行監督和控制。在警察總局,紀律、腐敗和免除處罰並不構成問題。廉政公署採取行動制止警察貪污腐化。
逮捕和拘留
警方只有在證據充分,並公開出示由主管官員發佈的逮捕證後,才能逮捕嫌疑犯。被關押者可以自由選擇一名律師,如果無力承擔相關律師費用,政府將向其指派一名律師。被關押者可要求立即與家人見面。警方必須在48小時內將被拘留的在押候審者移交預審法官審理。在刑事案件中負責審前詢問的預審法官有權收集證據、提起或撤銷訴訟、決定是否釋放被拘者。法律規定,案件必須自起訴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庭審。《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前拘押必須限制在6個月到3年之間,這將取決於刑事指控和司法體系的進展。對於刑期可能超過3年的案件,法官通常拒絕保釋。
e. 拒絕公正公開審判
法律規定司法獨立,政府在實踐中一般遵守了這一規定。澳門的檢察院由檢察長領導。檢察院享有獨立於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高度自主權。法律規定檢察院履行職責不受政府干預。政府在實踐中遵守了這一法律規定。
葡萄牙文和中文(粵語)為澳門特區的官方語言,行政當局、立法和司法機關可使用任何一種語言。需要將法律和判決從一種語言翻譯成另一種語言,但嚴重缺乏本地雙語律師和法官,司法體系的發展因此受到阻礙。
一些司法高層官員對司法體系的不足表示關注。一名高級法官公開批評法官數量嚴重不足,並建議增加一倍的法官。目前司法機關共有29名法官,其中6名是葡萄牙人,在司法機關服務。檢察長對此表示贊同,並表示現行的聽證和取證體系已無法滿足澳門社會的需求;而澳門律師公會的主席稱,影響到司法案件裁決的延遲是無法接受的。
審判程序
法律規定了受到公正、公開審理的權利,實踐中獨立的司法體制總體上維護了這一權利。法院還可以對“中央人民政府的職責或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系問題進行裁決,但是在對該案件做出終審(即不可上訴的)判決前,法院應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做出解釋。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做出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應用這些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准”。人大常務委員在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做出解釋之前須征詢人大下設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這個委員會由10名委員組成,其中5人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5人來自中國大陸。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委員由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提名。
被告被推定無罪,有權了解政府持有的與本案有關的證據,並有權上訴。被告有權與證人對質;如果被告無力聘請律師或支付訴訟費用,政府將免費為其指派一名律師。除裁判法院一級的審判,其他庭審是公開的,且都採取陪審團制度。
司法部門為居民提供公正和有效率的司法程序,但是因為法院系統超負荷運轉,有時從提出民事訴訟到庭審的等候時間長達1年。
政治犯和被關押者
沒有關於政治犯或被關押者的報告。
民事訴訟程序
澳門在民事案件中遵循獨立和公正司法,在執行國內法院的判決時也不會受到任何阻礙。
f.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類行為,政府在實踐中一般遵守了這些規定。
第二部分: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論和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了言論和新聞自由,澳門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些權利。獨立的新聞媒體和有效的司法聯合確保言論和新聞自由。
受《基本法》第27條和法律7/90/M的保護,獨立媒體活躍,而且能夠不受限制表達多種觀點;國際媒體也能自由運作。主流報紙以中文為主,在編輯方針上支持中國官方的立場。5月,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抱怨說,在勞動節集會升級為暴力抗議活動後,只有一家政府所有的電視台獲准拍攝行政長官與當地記者的會談;而且在該電視台向其他媒體機構發佈會談膠片之前,政府新聞官對膠片的剪輯進行了監督。政府否認了這一指責,而且政府新聞局開展了內審,並向行政長官報告內審結果,但該結果並未對外公佈。
2005年,政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保安綱要”,拒絕公開批評中國大陸政府的香港《開放》雜誌主編進入澳門。該編輯出生在大陸,自1996年公開批評中央政府並披露被香港特別行政區禁止的內幕消息後便被禁止進入大陸,年底,行政長官辦公室仍在調查此案。
互聯網自由
政府對上網沒有限制,也沒有關於政府監控電子郵件或網上聊天室的報導。個人和團體可能通過互聯網,包括使用電子郵件,和平地表達自己的觀點。上網非常普遍;但研究顯示,大約40%的澳門人經常上網,但不到50%的人曾經使用,或計劃使用互聯網。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政府對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一般沒有限制。
b.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法律規定集會和結社自由,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一權利。但在5月,警察部門在對待示威者時出現了一些問題。5月1日,大約2400名澳門居民參加了勞工和反腐遊行示威,但在遊行隊伍偏離原定遊行路線並與警察發生沖突後,示威遊行升級為暴力活動。警方朝天開了五槍以示警告,此次暴力沖突導致10人被捕,21名警察受傷。批評者指責警方的行動不适當;警方則認為他們的行動是為了有效地阻止出現人踩人的局面。
c. 宗教自由
法律規定了集會自由,澳門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項權利。
社會虐待和歧視
各個宗教團體之間的社會關系通常較為良好。沒有反猶太主義行為的報告,澳門的猶太人口規模仍然非常小。
有關詳情,請參見《2007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d. 遷徙自由、境內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和無國籍者
法律規定了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國外和回國的自由,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一些法輪功修煉者投訴其入境申請遭到拒絕,並宣稱政府沒有明確說明拒絕的理由;但大多數拒簽似乎與加強政治敏感性的整個階段有關,而不是僅僅針對具體的法輪功修煉者。
沒有關於批評大陸政府的媒體在報導期間被拒絕入境的案例。
法律禁止強行放逐,政府在實踐中一般遵守了這一法律規定。
保護難民
《基本法》規定,凡符合1951年《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議定書》要求者,可給予難民地位或提供庇護,而且政府已建立了一套向難民提供庇護的系統。實踐中政府保護難民不受強行遣返,返回他們害怕會受到迫害的國家。出入境事務廳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合作處理難民案件。本年度,沒有人申請難民地位。
第3部分: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更換其政府的權利
法律限制公民更換政府的能力。政府以行政長官為首。行政長官經300名成員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推選委員會由100名成員組成的籌備委員會選出,籌備委員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任的60名澳門代表和40名中國大陸代表組成。選民直接選舉29名立法議員中的12名;10名議員由地方社會利益組別間接選舉產生。剩余的7名議員由行政長官任命。
選舉和政治參與
2004年,行政長官何厚鏵再次當選,任期5年。2005年,澳門特區舉行了第3次立法會選舉,共有58%登記選民參加。此次選舉在總體上被認為是自由與公正的。
對於立法會議員可以提出哪一類立法有一些限制。法律規定,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由10人組成的行政會議發揮非正式內閣的功能,在立法草案送交立法會討論前對草案進行審議。《基本法》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
29名立法議員中有6名婦女,其中包括立法會主席。婦女還擔任了許多政府各部門的高級職務。立法會中包括3名少數民族人士。行政會中也有1名少數民族人士,警察總局局長也是少數民族人士。
本年度,當地民主活動人士和記者對政府在澳門特區實行普選制的步驟表示懷疑。在行政長官於11月13日公佈施政報告後,記者對他沒有提及普選問題表示關注,盡管他曾在早些時候許諾在本年度開始就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實行普選制問題展開協商。行政長官贊揚了公眾在此問題上展開的大辯論,但表示澳門特區尚未滿足在2009年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所必須的條件。
政府腐敗和透明度
法律規定了對官員腐敗的刑事處罰措施;但官員有時仍參與了腐敗行為。廉政公署負責調查公共部門,有權逮捕並扣押嫌疑人。1月到6月間,廉政公署共收到377件對各類機構公務員的投訴。廉政公署將其中11件投訴立案,其中225件屬刑事案件,152件屬行政案件。廉政公署向澳門檢察院移送7起案件。廉政公署下屬的行政申訴局負責處理對政府部門行政失當的申訴;同期沒有有關投訴的報道。獨立於廉政公署的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負責接受和調查對廉政公署人員的投訴。
據稱,8月31日,廉政公署專員在一次記者招待會上公佈,該反貪機構在該年度前7個月中所調查的案件比2006年同期下降了41個百分點。該名專員將下降的原因歸結為“人員不足”。而且,公眾極為關注行政機構的腐敗問題,以及政府和商業部門之間缺少透明度問題。盡管經濟在高速增長,但前運輸工務司司長的被捕加劇了本已不斷拉緊的社會緊張。勞工抗議者譴責社會財富差距加大、政府治理不力、腐敗問題日益嚴重,特別是在政府向開發商出售土地問題上。
6月6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被正式指控涉嫌濫用職權罪、貪污瀆職、受賄罪、清洗黑錢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對歐文龍提出指控後,澳門檢察院對其進行了為期6個月的調查,發現其財產超過1億零200萬美元(8億澳元)。盡管截止到年末尚未做出最終的裁決,但終審法院長達一個月的腐敗庭審已於12月12日結束。據報道,庭審結束後,廉政公署專員表示,廉政公署正在監督政府的土地租賃授權和公共建設項目許可,並將其作為其日常反貪反腐工作的一部分。
法律沒有規定公眾可以查詢政府信息。但是,行政部門在網上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公佈大量有關法律、規章、條例、政府政策和程序以及政府官員的個人介紹。澳門政府還就公眾關心的話題發佈每日新聞。立法會提供的信息不夠廣泛。例如,沒有公佈立法議程或待審議案名錄。
第4部分: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數家人權組織一般不受政府限制地開展工作,對人權問題進行調查並公佈調查結果。政府官員總體上願意配合,並對他們的意見積極做出反應。
第5部分:歧視、社會虐待和人口販運
法律規定,澳門居民不得受到歧視,政府有效地執行了這一規定。此外,盡管沒有禁止歧視的具體法規規定,但許多地方法律都明文禁止歧視。
婦女
法律將強奸認為刑事犯罪,其中包括對配偶的強奸行為,政府有效地執行了這一法律。本年度上半年,報告的強奸案件為4件。強奸並不是個普遍的問題,而警方和法院對強奸案件立即採取了行動。
政府有效執行了有關禁止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並起訴違法者;但各個非政府組織和政府官員都認為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正日趨嚴重。本年度上半年,警方共收到51起家庭暴力案件,包括22起虐待配偶的事件,其中對49起提起了訴訟。
家庭暴力者將被判處1至15年有期徒刑。如果虐待配偶並對未成年人實施暴力,違法者將被判處有期徒刑2至8年,如果虐待導致受害人死亡,將處以5至15年徒刑。沒有已報道的虐待配偶和對未成年人實施暴力案件的數據。
政府向受虐者提供醫院治療,醫務方面的社會工作者會為受害者提供咨詢服務,介紹有關的社會福利服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投訴得到解決之前,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所,但是沒有專門為此目的保留的設施。
一些私營和宗教組織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項目,政府支持這些組織和項目並協助提供資金。政府建立了家庭輔導辦公室,從屬於社會工作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幫助受家庭暴力迫害的婦女,為這些婦女及其子女提供安全栖身之地,還就如何對行兇者採取法律行動提供咨詢。在社會福利中心提出需要的人員可以獲得家庭咨詢服務。兩個獲得政府支持的宗教項目還為受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康复服務。
賣淫合法,而且普遍;但淫媒和經營妓院則屬於非法。盡管如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賣淫業(包括妓院)非常龐大。人們認為,大多數由中國人組織的犯罪團伙控制,而且婦女是賣淫業的主要剝削對象。
沒有針對性騷擾的特定法律,盡管法律禁止一般騷擾,而且這種現象也並不普遍。
平等機會立法規定,男女同工同酬;但觀察員估計,男女之間的工資存在較大差距,特別是在非技術性工種。法律允許提起民事訴訟,但將自己的案件遞交到勞工事務局或其他機構的婦女寥寥無几。法律禁止在雇用操作中基於性別或體力的歧視,並規定了對違反這些條款的雇主的懲罰措施。本年度上半年沒有出現指控性歧視的案件。
兒童
政府通過有關保護所有居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一般立法框架,保護兒童的權利和福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性虐待兒童和學生、法定強奸罪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淫媒等罪行的刑事處罰。刑事責任年齡為16歲。
5歲至15歲的所有兒童必須入學接受普通中等學校教育。公立學校和得到補貼的私立學校提供基礎教育。教育署為無力支付孩子學費的家庭提供援助。非法移民的孩子被排斥在教育系統之外,專家認為僅有少數兒童因此受到影響。男童和女童在學校中比例相同。
政府為所有兒童提供免費醫療。虐待和剝削兒童不是普遍存在的問題。本年度上半年,警方共收到1起兒童受虐待案件和91起侵犯未成年人身體完整性案件的報告。同期,警方收到3起未成年人被強奸案件的報告,沒有未成年人受性虐待案件的報告。
人口販運
法律只禁止將人口販賣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如有違反將處以2至15年的有期徒刑;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如何處置向澳門販運人口,或非自願的奴役的問題。如果受害者未到法定年齡,對將人口販運出澳門的跨國犯罪,懲罰力度將加重;如果人口販運的受害者遭販運分子強奸,則強奸和販運作為兩種罪行分別論處。對於將人口販運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發生在該特別行政區的人口販運,政府制定了其他法令來起訴這些販運分子。例如,盡管賣淫屬於合法,但是有關“淫媒”的法律規定教唆、協助他人賣淫或為此提供便利,以此牟利或以此為生,屬於犯罪。但對這種輕罪的懲罰較輕,而且“淫媒”法並不指認受害人。目前尚無根據現行法律調查或起訴人口販運的報道。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以性奴役為目的販運婦女的中轉地和目的地。盡管絕大多數外國婦女自願來到澳門從事賣淫工作,但也有證據表明有一些是被騙或被強迫來到澳門進行性交易。有些外國受害者被告知錯誤的目的地,被轉運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賣淫。
今年上半年,有9名婦女宣稱,他們受各種托詞的蒙騙被帶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賣淫。當局發現,她們大多數是被強迫賣淫,因而沒有處以罰款、有期徒刑,或驅逐,除非她們違反了法律,包括移民法。1月至6月間,有一起虐待妓女的投訴。澳門特區當局認為中國、俄羅斯和泰國的犯罪集團涉嫌把婦女帶進澳門賣淫,到達澳門後,受害者又被轉給了當地的犯罪集團。沒有官員參與人口販運的確鑿報道。妓女主要來自中國大陸、蒙古、俄羅斯、東歐、越南和泰國。
政府沒有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制訂專門的援助方案,也沒有非政府組織特別關注人口販運問題;但是有些慈善組織為被販運的婦女和兒童提供援助和庇護。
9月,政府公開宣布成立一個多部門組成的“關注委員會”,專門處理人口販運問題。政府的指令還呼籲對與人口販運相關的法律進行全面的評估,以確保它們符合國際標準。9月至12月間,“勸戒販賣人口措施監督委員會”舉行了三次會晤,以探索未來與當地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問題,包括設立一條專門舉報販賣人口案件的熱線,起草一部打擊販賣人口的新法及拓展活動。
10月10日,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向行政長官簡要介紹了它開展的反人口販運活動。這個委員會是一個由25名來自政府、私營產業、法律和社會機構代表組成的咨詢機構,負責向政府報告促進婦女權益的方法和途徑,受行政長官領導。據報道,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在8月舉行會議,研究加大力度打擊人口販運和提高公眾意識的方法。11月,委員會與澳門司法警察局舉行會晤,研究加大力度,打擊人口販運的方法;11月末,它還與法務局舉行會晤,審查立法草案,修訂澳門的反人口販運法以使其符合國際標準。
殘疾人
法律規定,應為殘疾人進出建築物提供便利。澳門政府在實踐中總體上執行了這些規定。沒有關於殘疾人在就業、教育和接受政府服務等方面受到歧視的報告。沒有關於政府限制殘疾人投票或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的報道,社會工作局主要負責協調和資助針對殘疾人的政府援助項目。
其他社會虐待和歧視
沒有關於社會暴力,或基於性取向或針對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社會歧視的報道。
第6部分:勞工權利
a. 結社權
法律規定工人有權自行選擇成立或加入工會或“勞工組織”,無須事先獲得授權或滿足額外條件,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一權利。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採用的新指南要求公務員在加入工會組織或成為勞工組織領袖前必須獲得其上司的批准。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UDDM)對當地法律沒有包含禁止歧視工會的明確條文表示關注。法律還明確規定,公務員、家庭佣工和外來工不受勞動法律保護,包括不享有結社權。在年初,已有186個登記注冊的勞工組織和227個雇主聯合會。沒有關於加入工會工人比例的數據。
據國際工會聯盟(ITUC)稱,由於大陸政府對當地工會活動的強大影響,包括直接任命澳門工會聯合會(FTU)的領導人,工會的獨立性被侵蝕,對工會成員權利的保護也受到了影響。大陸政府的政策強調盡量減少工作場所的混亂;一些工會因效仿地方性的傳統鄰里協會推進社會和文化活動,而受到批評。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與某些本地記者稱,澳門工會聯合會更感興趣的是提供社交和娛樂服務,而不是解決諸如工資、福利和工作條件等勞工問題。
b. 組織和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法律規定雇主和雇員之間達成的協議有效,但是沒有對集體談判權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然而,政府不阻止也不反對集體談判。親中國大陸的工會從未試圖進行集體談判。外來工人和公務員無權進行集體談判。
根據當地的習慣做法,通常雇用員工不簽書面勞工合同,但是對外來勞工除外(他們會簽短期合同)。勞工組織報道說,雇主越來越傾向於利用臨時合同來規避向工人提供諸如養老金、病假和帶薪假等福利的責任。
如果工人行使罷工權利,地方法律中沒有防止遭受懲罰的具體保護規定。政府認為,勞工法律要求雇主必須有“正當理由”才能解雇員工,這樣就可以保護罷工員工免遭報复,但有報道稱政府未能執行這些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立法會以及其他重要政府建築附近不得舉行罷工、集會和示威等活動。此外,國際工會聯盟報告說,公民如違反不得舉行集會和示威的禁令將被處以有期徒刑和強迫勞動。
10月1日,大約有1000名公民參加了一次抗議政府腐敗的和平示威活動,並提出諸如非法勞工涌入(他們聲稱非法勞工的數量約為7萬人)等勞工問題。非法勞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在5月1日的抗議活動中,抗議者也表示了同樣的關注。
工人如認為被非法解雇,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也可向勞工事務局投訴,或向同時擔任申訴專員的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投訴。但外來務工人員無權享受這種法律援助。
澳門沒有出口加工區。
c.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包括對童工施加的強迫或強制勞動。沒有關於這類做法的報告。
d. 禁止雇用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是14歲至16歲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得到工作許可。據報道,有些孩子通常在家庭生意或小公司幹活。地方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這些孩子可以工作的小時數,但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公約適用。勞工事務局通過定期和定點檢查執行法律,違法者將受到起訴。2005年,勞工事務局稽查員進行專門檢查,特別旨在執行有關童工的法律。在此次檢查中,稽查員走訪了476家公司,其中17家公司被發現違反了童工法律,雇佣了29名14歲到16歲的未成年人。本年度還進行一次類似的檢查,但檢查數據在年末仍未公佈。
e. 可以接受的工作條件
當地勞工法規定了公平報酬的一般原則,要求遵守工資協議。除政府外包的保安和清潔工外,沒有強制性的最低工資水平。在政府的官方報紙上發表的一篇通訊規定,從9月1日起,所有的政府機構將向這些行業的員工支付最低工資,不遵守這項規定的服務提供商將被處以罰款,勞工事務局將負責處理這方面的投訴問題。這篇通訊的發表引發了一場有關最低工資是否應擴大至其他產業的大辯論。平均水平的工資可以讓工人及其家庭維持體面的生活。
除預計的6萬名外來勞工外,雇用非法外來勞工的現象也在增加。國際工會聯盟認為,根據勞工法,高比例的外來勞工將降低本地居民在改善工作條件和增加工資方面的議價能力。
勞動立法規定每周工作48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享受加班費、年假以及醫療和婦產保健。雖然法律規定每周應有24小時的休息時間,但是工人們往往為貼補過低的工資而同意加班。勞工事務局負責向提出要求的工人提供幫助和法律咨詢。
勞工事務局執行有關職業安全和職業保健的規定。有關方面如不糾正違法行為可能會被起訴。2006年和2007年上半年,勞工事務局稽查員進行了6142次檢查,發現了3934起違法行為,罰款總額179000美元(140萬澳元)。1至9月共發生了6起與工作有關的死亡事件。雖然法律規定雇主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但沒有明確條款保護在危險條件下拒絕工作雇員的繼續受雇的權利。根據政府統計,外來勞工約佔澳門勞動力的26%,其中大部份來自中國大陸和東南亞。